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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校、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7 生效日期: 2000-09-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0]123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精神,以及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经第九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1次主席办公会审定(主席办公会议纪要[九届第34期])同意,决定对我区普通高等学校及艺术院校(含综合性院校艺术类专业)学费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学费
  1、农、林、民族、师范专业及其他专业定向生学费为: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
  2、非农、林、民族、师范专业及非定向生学费为:每生每年平均3200元。

  二、艺术院校学费(含综合性院校艺术类专业、不含成人、职业院校艺术类专业)
  1、本科、专科:
  (1)表演专业(含美术、声乐、节目主持人):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9000元;
  (2)其他专业(含师范):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7000元。
  2、中专:
  (1)表演专业(含美术、声乐、节目主持人):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2)其他专业(含师范):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普通高校学费在不突破平均学费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办学条件、不同专业的培养成本划分分档学费收费标准,但各校收费总水平按新生招生人数加权平均后,不能超过上述规定的各专业生均学费标准。

  四、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内,各院校可根据办学条件、不同专业的培养成本及学生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执行标准。

  五、普通高校、艺术院校学费在执行前需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各专业学费标准一经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办学情况变化,需重新划分(新增)专业收费标准的,应重新报批。

  六、普通高校、艺术院校学费标准调整后,应从严控制代收费项目,严格按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除课本费外,不得强制代购或收取住宿生活用品、用具费、劳动工具费、疫苗费、校服费、治安费、卫生费等。

  七、普通高校、艺术院校学费属事业性收费,实行“新生新标准,老生老标准”。各院校接到本通知后,请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一九九九年以前入学的在校生,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原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八、本通知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执行,请各院校及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协同做好宣传工作,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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