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02 生效日期: 1999-08-0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所[1999]3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省邮电管理局《关于1999年第一季度全省电信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的通知》(闽邮电[1999]局字271号)抄件。鉴于电信分营,在三月底进行财务决算。现将有关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没有营业收入的各地市长线局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应并入当地电信局计算,超过标准的调整补税。
  二、省移动局、省微波局、省数据局和省邮管局机关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应在全省总额度内列支,超标准应调整补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