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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02 生效日期: 1999-08-0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发[1999]74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要以该办法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试 行)
  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2号)及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1999]39号),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改革,有效检验征管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我省征管基础建设,确保征税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地、市、县(区)国税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各基层征收单位。

  二、组织领导:
  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对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领导,强化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并实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省局已成立税收征管质量考核领导小组,李力军局长任组长,张金水、林秀雄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王明茂总会计师、张如力总经济师及计财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稽查局、征管处、监察室、涉外处、进出口处等有关处室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征管处。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迅速成立本级税收征管质量考核领导小组,精心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认真开展工作,努力提高本地区的税收征管质量。

  三、考核方法:
  (一)税收征管质量实行分级考核,各级基层征收单位按月建立考核制度,责任到人;县(区)局按半年对所属基层征收分局进行考核,地(市)局按年对所属县(区)局进行考核,省局每年对各地市考核一次。
  (二)考核采取现场查看、调阅资料、检测数据和逻辑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对照考核内容和记分标准逐项打分。
  (三)省局每年将在各地市考核基础上重点抽查若干个县(区)局,每个县(区)局按所属基层征收单位的一定比例确定抽查的数量。
  (四)考核采取评分的办法,总分为1000分,采用扣分制,每项分数直至扣完为止。
  (五)省局考核时结合各地市考核的情况,以被抽县(区)局最后得分的平均值为该地市最后得分。
  (六)本办法中所有涉及期限的确定问题均以考核期为准。

  四、有关考核指标口径的说明:
  (一)税务登记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其他不需领取营业执照但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100%
  1、鉴于目前征管的实际情况,为方便实践中的操作,根据总局考核税务登记率的目的,以税务登记抽查率来反映税务登记率。
  2、考核时,税务登记率=税务登记抽查率=[抽查的已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抽查的总户数]×100%。
  3、考核以税务登记台帐或电脑录入资料及抽查基层征收单位辖区内部分户数所获得的资料为检查依据(抽查50户)。
  4、抽查户中已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是指已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已申请办理的户数;抽查的总户数是指按照征管法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抽查户。
  (二)纳税申报率=按期申报户数/(登记的应申报户数-非正常户)×100%:
  1、申报率应分税种计算,考核以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电脑申报资料等为检查依据;
  2、按期申报户数,以纳税申报表为准,包括办理延期申报纳税户数、减免税申报户数和本月无销售的申报户数;
  3、登记的应申报户数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户数扣除已办理注册税务登记且汇总纳税的户数、委托代征户和办理停止审批手续户数;
  4、连续三个月未申报的经批准后方可转为非正常户处理。
  (三)申报准确率=[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税务机关查补的税额)]×100%:
  1、考核以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帐簿凭证等纳税资料为检查依据;
  2、纳税人申报的纳税数额是指申报表上所列税额;
  3、税务机关查补的税额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中查出的税额。
  (四)税款入库率=[当期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款/(按期申报应当缴纳的税款+补缴入库的欠税+其他违法查补的税款)]×100%:
  1、考核以税单、征收入库登记底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为依据;
  2、当期实际缴纳的税款为月底与金库对帐后统计入库的税款(含征后减免、汇算清缴等各项提退数);
  3、按期申报应当缴纳的税款是指纳税人申报表上所列税款扣除办理延期缓交审批的税款;
  4、补缴入库的欠税包括企业自查补税,税务机关清理的新欠、陈欠及缓征入库税金;
  5、其它违法查补的税款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中查出的税额;
  6、稽查入库率单独考核。
  (五)滞纳金加收率=逾期未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户数/逾期未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100%:
  1、考核以纳税申报表、税单等资料为依据。
  2、户数只指正常征收部分,不包括稽查部门查出的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数。
  (六)欠税增减率=[(期末欠税-期初欠税)/期初欠税]×100%:
  1、考核以征收入库底册、税单、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为检查依据;
  2、欠税应包括延期缴纳税款,但不包括待清理呆帐税金(指至考核之日超过3年未收回的欠税或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决定清算后仍未收回的欠税)。
  (七)立案率=[实际立案件数/(计算机选案+举报案件+转办案件)]×100%:
  1、考核以稽查选案、举报案件等有关资料为依据。
  2、实际立案件数是指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 十三 条规定的立案范围的案件数;
  (八)结案率=查明办结的案件数/立案应查的案件数×100%:
  1、考核以《税务稽查结论》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等资料为依据;
  2、立案应查的案件数等于收到稽查局开出的《税务稽查通知书》的纳税户数;
  3、查明办结的案件数等于收到稽查局作出的《税务稽查结论》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纳税户数,查明办结的案件不包括未经立案查处的案件。
  (九)处罚率=实际罚款数额/查补税款数额×100%考核以稽查局依法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为依据。
  (十)复议变更(撤销)率=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处理或处罚决定件数/受理复议的处理和处罚决定件数×100%
  1、考核以复议申请人递交的复议申请书和复议决定书件数为依据;
  2、受理复议的处理和处罚决定件数是指税务机关作出的受理决定的复议申请书件数。

  五、评分标准:
  (一)税务登记率(100分)
  1、税务登记率应为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
  2、要求固定经营场所业户实行亮证经营,发现一户未亮证的扣3分
  3、应建立纳税人户籍管理台帐(或电脑管理),未设台帐(或电脑管理)的扣15分
  (二)纳税申报率(100分)
  企业按期纳税申报率应达100%,个体应达90%,未达要求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5分
  (三)申报准确率(100分)
  申报准确率不应低于95%,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税款入库率(10(1分)
  1、税款入库率应为97%以上,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
  2、稽查入库率应为90%以上,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
  (五)滞纳金加收率(100分)
  1、滞纳金加收率应为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
  2、未严格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的每发现一户扣12分
  3、发现企业未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手续的每户扣2分,超期限、超权限审批缓缴税款每户扣2分
  (六)欠税增减率(100分)
  1、应建立欠税登记台帐,记录期初欠税余额,本期新欠,清回税款,期末尚欠等欠税情况,凡未建欠税台帐的扣15分,已建帐但未登记和登记不全的扣10分
  2、欠税增减率应为-15%,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5分,没有欠税的该项为满分
  3、未按规定报送欠税情况报告表的每次扣1分
  4、对关、停、并、转及破产企业欠税要及时清回,凡发生一户关、停、并、转及破产企业有欠税未及时清回的扣5分
  (七)立案率(100分)
  立案率不应低于50%,每少1个百分点扣2分
  (八)结案率(100分)
  结案率不应低于95%,每少一个百分点扣2分
  (九)处罚率(100分)
  处罚率不应低于20%,每少一个百分点扣5分
  (十)复议变更率(100分)
  复议变更率不应高于50%,每变更1件扣15分

  六、奖惩办法:
  1、省局届时将组织计财、稽查、流转、所得、征管等有关处室以及各地市征管科(处)长,成立联合考评小组,对各地市进行检查评比。700分以上的为达标单位,60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同时省局在达标单位中评出若干个优秀单位。
  2、省局每年将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获得优秀单位称号者,将被评为全省税收征管先进单位,由省局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地市将被通报批评。
  3、奖励实行综合和单项相结合的办法,对获得全省税收征管先进单位的地市,分别评出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给予奖励,另外每个单项的第一名再予以奖励。
  4、弄虚作假、骗取名誉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各地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和设计考核登记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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