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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物价部门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6 生效日期: 2006-03-16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监发[2006]3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现将我局制定的《物价部门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市场价格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

物价部门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因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引发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本着快速反应、综合调控、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的原则进行。
  (一)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动事件时,必须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启动预案。
  (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动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三)属地管理原则。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后,物价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做好价格稳定工作。省物价局将对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进行必要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四)依法行政原则。在应对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出台价格干预措施、动用价格调节基金,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要严格遵守应急值班制度、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价格干预措施和从重处罚规定的特别审批制度和价格信息通报制度。
  (一)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警情级别,实行一般价格异动、较大价格异动、重大价格异动三级值班制度。一般价格异动警情实行一般价格异动值班制度,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较大价格异动警情实行较大价格异动值班制度,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安排专人值班,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重大价格异动警情实行重大价格异动值班制度,24小时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对市场价格进行全天实时监控,价格举报中心保证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
  (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场价格异动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初步提出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建立相应的警情专报机制。一般价格异动警情实行一周一报或一周两报;较大价格异动警情实行两天一报;重大价格异动警情实行一天一报或根据情况具体确定上报时间和次数。专报机制启动后,各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
  (三)价格干预措施和从重处罚规定的特别审批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动事件的事态发展,省物价局将及时制定和调整适应不同级别警情的价格干预措施和从重处罚规定预案, 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备用。在紧急情况下,由省物价局报请省政府同意对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限定差价率和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限量供应等措施,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采取从重处罚规定。
  (四)价格信息通报制度。全省物价系统要加强信息沟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价格和市场情况报告省物价局,经汇总整理后,分别上报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反馈或通报各地物价部门和省政府有关单位。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三种情形
  (一)一般价格异动警情。指仅在个别市、县范围内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多数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品种,平均价格涨落幅度超过正常情况,群众的消费心理发生恐慌,造成市场秩序出现混乱,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二)较大价格异动警情。指在全省多数市、县范围内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多数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品种,平均价格涨落幅度超过正常情况,群众的消费心理发生恐慌和非理性行为,造成市场秩序出现混乱,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生活秩序已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
  (三)重大价格异动警情。指在全省范围内,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已涉及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关系国计民生及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品种,平均价格涨落幅度超过正常情况,群众心理极度恐慌,行为失控,产生了抢购等较为严重的非理性行为,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成立陕西省物价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物价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省物价局其他领导担任,成员省局各处室及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省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应对价格异动事件预案,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和从重处罚的具体规定;
  (二)根据市场价格形势,认定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报请省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有关应急预案;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动用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政策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对全省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各类预案

    第七条 一般价格异动警情的预案
  (一)发生价格异动警情后,应立即启动应对价格异动工作预案,价格异动地的物价部门相关人员要迅速各就各位,掌握情况,分析判断警情,提出应急措施意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报告。上一级物价部门应对出现价格异动地区的价格预警和应急工作进行及时指导,必要时派员进行实地帮助指导。
  (二)启动一般价格异动警情的价格监测报告和值班制度。价格异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在规定上报日16时前,将商品(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价格异常波动原因、价格走势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政府及上一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价格异动地的物价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人员值班,监测市场价格,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如遇紧急情况,则启动较大价格异动警情值班制度。
  (三)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有关价格法法规政策,重申各项处罚规定;通报政府对事件所持的立场、态度及将采取的措施;提醒经营者要加强自律,遵纪守法;对群众的价格举报,价格异动地的物价部门要及时调查取证,对确属价格违法的,坚决依法实施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震慑警示的高压态势,防止价格异常波动扩大、蔓延;对不构成价格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劝阻,防止其跟风涨价,推波助澜。


    关联法规    

    第八条 较大价格异动警情的预案
  (一)出现较大价格异动警情后,迅速启动较大价格异动警情的监测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安排相应的值班人员。
  (二)启用价格干预措施和从重处罚规定的特别审批制度,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对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采取从重处罚规定。
  (三)按法定程序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价格。


    第九条 重大价格异动警情的预案
  (一)启动重大价格异动警情的监测报告和值班制度,安排相应的值班人员。
  (二)提请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在我省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第四章 预案启动

    第十条 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由省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策并启动预案。


    第十一条 预案启动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省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或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情况时,立即开展应急工作,迅速掌握情况,准确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类型,提出应急措施意见,及时向省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步,由省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迅速召开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分析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类型和趋势,作出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的决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价格异动事件结束后,各级物价部门要全面总结、修改、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并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实施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措施,给工作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本预案由陕西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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