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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等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7 生效日期: 1999-07-2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三[1999]31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对股权转让、集团内相互签订的合同以及计算机联网订货等印花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目前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4‰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集团内、系统内“相对独立核算”的企业之间相互签订的同贴花问题。只要两个独立法人之间,且相互进行结算的,其签的合同不管是集团内部还是外部,均属应税凭证。

  三、计算机订货印花税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开始使用计算机联网订货,而不再开具书面凭证,对于这种情况暂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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