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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交易市场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6 生效日期: 1999-07-26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规范货运经营行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运市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货运交易市场由市交通局负责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货运交易站场的开设,由市交通局提出初审意见,按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营业性货运停车场。 
  二、货物运输交易活动应在货运市场或企业货运站内进行。严禁无证经营和场外交易;严禁在城市道路(含广场和立交桥等)停车揽货、进行货运交易。 
  三、严禁拖拉机、电瓶车、非机动三轮车和板车在城市道路进行营业性运输;农用车进城营运应按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范围进行。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货运出租车辆(挂湘AZ牌照)的行驶范围及过桥收费与城市客运出租小汽车相同,可免费进出各大商品交易市场候载、营运。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分别由市交通、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切实加强对货运市场的管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秩序,确保城区交通安全、畅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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