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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1999年福建省整顿农村电价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15 生效日期: 1999-07-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委、省政府决定把整顿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继续列入199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电价整顿工作,全面完成今年为民办实事工作任务,省政府决定对1999年全省整顿农村电价工作继续实行目标管理。现将有关工作目标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顿的目标和任务
   1999年整顿农村电价的目标是:全面落实农村电价降到每千瓦时1元以下;全省农村电价平均水平在1998年公布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5-8分,结合我省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巩固和发展整顿农村电价取得的成果,严禁变相加价回潮,坚决消除死角。
   为完成上述目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努力完成以下几项主要工作任务:
   (一)坚决清理价外加价收费。认真执行国家计委、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整顿电价秩序清理价外加价收费行为的通知》精神,从源头开始层层清理除国家规定外的任何随电价征收的各种基金、附加费。
   (二)重新审定公布农村电价水平,确保过高的、不合理的农村电价水平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根据农村供电体制改革部署,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营业所后,要对农村最终用电电价重新审定公布。凡1999年9月15日前的农村电价水平每千瓦时超过1元的,必须降至1元以下,电价水平已经在每千瓦时1元以下的,不合理部分也应予以取消。同时要切实执行审定公布的电价,执行率不得低于95%。
   (三)加强农村用电的计量管理,做好全省农村电能表校验更换工作。农村电能表校验和更换工作应与农村低压电网改造同步进行。更新的电能表应由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或授权的检定机构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合格后上网安装使用。要认真抓好电能表的产品质量关和验收关,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电能表,保证农村电能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在电能表更换过程中严禁违反规定乱收费,更换的电能表产权属于农户的,电能表价格应由当地物价部门审定。
   (四)结合农电“两改一同价”方案的实施,进一步理顺农村供电体制,逐步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配合农村供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电网的改造工作,全部取消乡(镇)、村售电环节和乡(镇)、村或电工承包制。进一步规范供电管理,降低电价。
   (五)进一步提高农村用电管理制度规范化水平。要建立健全农村电价、电费、电量的收支公开、公布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农村用电收费应使用规定的统一票据、抄表卡和电费台帐,并做到三者相符。电工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培训、考核和聘任,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应达到100%。
  二、整顿的措施和要求
   (一)各地要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继续高度重视整顿农村电价工作,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负责,并切实做到思想不松、机构不撤、人员不散、力度不减、经费不少,确保对整顿农村电价工作的有效领导。
   (二)各地、市、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并有效地组织实施,同时,要层层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严格考核制度,确保整顿农村电价工作不走过场。
   (三)继续加强宣传工作,广泛发动全社会参与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宣传栏等,广泛宣传整顿农村电价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使整顿农村电价工作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要继续运用新闻舆论阵地加强对各地整顿工作舆论监督,先进要表扬、后进要曝光。
   (四)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各级纪检监察、物价、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组织专项检查,坚决查处农村电价中的“三乱四电”行为,以保证整顿农村电价工作的真正落实到位,使农民真正得到好处。
  三、责任考核
   (一)凡因领导官僚主义、玩忽职守以及工作措施不到位,对存在问题放纵不纠、纠而不力或实事虚做,致使上述提出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无法得到全面落实,将由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二)本责任制列为考核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及开展纠风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三)省整顿农村电价工作领导小组年终时将组织专门力量依据1998年省整顿农村电价领导小组颁发的考核整顿标准及本通知的要求,对各地的整顿农村电价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考核验收,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对检查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县、市、区长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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