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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3 生效日期: 2002-03-1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2]11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3月13日 
 
 
黑龙江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发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3月开始,利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贸市场(有固定场地和设施,有多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商品经营者入场经营各类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现货交易场所)专项整治工作。 
  一、整治的重点及目标 
  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各地市要结合实际,着力整治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及社会治安问题比较严重的集贸市场。整治的区域,要以大中城市和边境贸易口岸为重点;整治的市场类型,要以批发市场、城市摊区和农村大集为重点;整治的品种,要以农业生产资料、食品、肉禽及其制品、农副产品、建筑装饰材料、药品、化妆品等为重点。 
  各地市要立即对本地区集贸市场情况开展全面摸底排查,研究制定具体整治方案,确定重点区域、重点市场。按照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完善制度、标本兼治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整治。要通过专项整治,使我省集贸市场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我省绿色食品、名优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得到提高,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集贸市场更加繁荣活跃,人民群众感到基本满意。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严格清查经营主体资格。要对各类集贸市场主办单位进行一次普遍的清理检查。严格按照企业登记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审查其主体经营资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市场开办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未经登记擅自开办市场的,要依法取缔。要对集贸市场内经营主体进行普遍审查。严格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审查其经营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要通过组织开展集中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查处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在商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或仿冒他人厂名、厂址、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和认证标志,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功效、适应范围等作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一批大、要案件。对集贸市场周边地区涉嫌生产、加工、储存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或窝点,要加大执法力度,端窝挖点,堵源截流,严防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强化商品质量监督。要严格上市商品的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查处销售无“三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质量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假冒绿色食品标识、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禽等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机及配件、农业生产资料、药品,以及禁止上市销售和变质、过期、失效的产品等。同时,要对集贸市场上的重点商品组织专项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属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四)强化税收征管。要对集贸市场开展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虚假申报、隐瞒收入、违法使用发票、应建账而未建账、虚假记账、账实不符等违法行为。坚持查账征收原则,继续推进市场经营业户建账制度。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户籍管理。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适时调整税收额,强化税源监控。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减免税的行为。对不同类型的市场,分别采取设置专门税收机构或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等方式,强化税收征管。广泛开展税收法制宣传,强化市场业户依法纳税意识。 
  (五)净化市场经营环境。要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缺斤少两、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肉霸”、“菜霸”、“市霸”等违法分子。同时,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美容美发、书摊、电子游戏室、网吧等经营场所的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各种非法经营摊点,收缴黄色淫秽等非法出版物品,彻底清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净化市场环境。 
  (六)彻底清除执法壁垒。要对涉嫌地方保护、实行“封闭式”抵制行政管理的各类街道办事处开办的马路市场和城市摊区,林区、矿区及企事业等单位开办的集贸市场及商场(店)部分或全部出租的柜台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治。撤销对集贸市场减免税费的政策和“封闭式”管理中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以及阻碍行政执法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和“市场综合管理办公室”等机构。彻底纠正市场主办单位擅自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和权力,抵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场监管,对市场内经营业户非法行使停业整顿、扣缴物品等处罚的行为,彻底清除各种行政执法壁垒,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完善市场监管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制度、经营主体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录档案和公示制度、打假目标责任制;制定和推行商品市场管理基本规范,商品储存库房、冷库监管制度和辖区监管责任制度,逐步形成集贸市场常效监管机制,促进市场秩序的好转。 
  (八)严肃行政执法纪律。要严格依法行政,清除执法腐败,做到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坚决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对与违法分子和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媒体,向市场主办单位、广大经营者、消费者及全社会广泛宣传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大、要案的披露和跟踪报道,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要通过曝光一批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和打击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营造打假治劣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创建市场信用机制。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督促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通过引进名优商品进场销售、开办专卖店等形式,扩大名优商品市场占有率,提高市场商品的质量。要在大中城市积极倡导和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不断提升商品信用水平。要建立和完善市场服务管理制度,引导和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自律,彻底制止其只追求经济效益,放任服务管理的行为发生,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通过引导市场主办单位试行先行赔付和实施保证金制度等方式,加快市场信用机制建设步伐,确保人民群众放心安全消费。 
  三、整治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摆上位置,抓紧抓实抓好。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配齐力量,落实责任,细化任务和目标,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明确职责,联合行动。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工商局会同省经贸委、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查处偷逃税款等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集贸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强制检验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管力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经贸部门要采取措施引导集贸市场改进经营方式,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药材集贸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信息产业、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网吧、电子游戏室、书摊等经营场所的管理,取缔各种非法摊点,收缴黄色淫秽等非法出版物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综合治理。 
  (三)抓好落实,强化反馈。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集贸市场的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行署、市政府也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抓好跟踪问效,确保整治取得实效。要及时反映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治成果,重大问题和大、要案要以简报、专报等形式随时报告。每月6日前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要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工商局。并于9月10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送省工商局(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高谊街65号,邮编:15510,联系人:陈利、李明,电话:0451-4618550,传真:0451-461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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