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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早餐工程督导员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7-10 生效日期: 1999-08-01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1999]128号
为充分发挥我市早餐工程督导员在规范早餐市场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早餐工程督导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本职,责任心强,吃苦耐劳;
  2、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不循私情;
  3、熟悉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4、掌握早餐工程承办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及其产品的品种、规格、价格、数量、口味特点等情况。
  二、早餐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1、根据早餐销售车的售卖时间、分布地点合理安排检查时间和路线,保证餐车经常处于监督之下;
  2、监督早餐工程承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产;及时发现早餐生产和销售中出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报告;
  3、经常检查早餐工程承办企业的生产情况和早餐销售车(手推车、配送销售汽车)执行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情况;
  4、及时发现冒牌早餐销售车和“三无”早餐作坊,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注意收集费者对早餐工程食品的意见;及时向早餐工程承办企业反馈并督促其改进;
  6、按时向规范早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汇报早餐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反馈早餐市场信息,提出加强早餐市场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三、早餐工程督导员的管理
  1、由办公室与督导员签定工作协议、发放聘书;聘用时间暂定为一年;
  2、由督导员选出一名队长,负责督导员的日常管理和与有关部门的联系;
  3、每月集中向办公室汇报一次早餐督导员工作的情况,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4、督导员的工作补贴及交通费经规范早餐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办公室按月发放;
  5、规范早餐工程领导小组每年对督导员的工作情况作一次考核,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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