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国税进[2002]2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12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单位退(免)税的登记
对于“通知”中所指的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在办理退(免)税登记时,除按有关“免、抵、退”税规定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币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审批表等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企业与外国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主管退税分局为其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该类企业计算机编码前四位为“H00*”,其中“*”用3、4分别表示市退税第三、四分局。
二、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单位生产销售的航空食品商品代码的确定
有关比照实施“免、抵、退”税办法的航空食品货物范围及凭证等要求,应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对生产供应的套餐可根据现行的商品代码暂定其为“第四类第21章中未列名食品”(2002年商品代码为“210690901”,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