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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关于广西大学招收香港、澳门、台湾自费研究生学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6 生效日期: 2000-03-1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0]96号

  广西大学:
  你校《关于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自费研究生收取学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港、澳、台人士自费研究生学费标准为:
  1、文科类专业:
  自费硕士生24000元/生.年,博士生28000元/生.年;
  2、理、工科类专业:
  自费硕士生28000元/生.年,博士生32000元/生.年;

  二、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各项收费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学员可交纳人民币或外币,交纳外币时,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计价收费。

  三、上述收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接到本通知后,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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