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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1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费[2002]038号、沪财预[2002]071号
市国资办、市水务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2001年4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将本次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国资办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中的变动产权登记费由80元/次降低为60元/次,占有产权登记费维持原标准80元/次不变。注销产权登记费未按规定立项,不予收取。
  二、市水务局的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由原标准按现行水价5倍降低为按现行水价2倍。
  三、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请各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到物价和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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