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0]37号
贵港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贵港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贵价报字[1999]09号ぉ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七十六条“当事人应当交纳仲裁费用”和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ぉ第 四条“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核准”的规定,现对贵港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贵港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按附件“贵港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表”规定执行。具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按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到自治区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时,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贵港仲裁委员会收费时使用的票据及收费收支、财务核算体制,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贵港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表
附件:
贵港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ぉ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ぉ
1000元以下的部分 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5%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5%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5%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0.6%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3%交纳
注:仲裁案件受理费按争议金额分段计费,累计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