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6-28 生效日期: 1999-06-28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1999〕2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我省当前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税费改革”正式实施前,机动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仍应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主动缴纳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对拖缴、逃缴、抗缴的单位和个人,在“税费改革”后,交通征稽机构仍将继续追缴,并依法收取滞纳金。 
  二、各级交通征稽机构要继续抓紧抓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加大执法力度,适时开展各种形式的大稽查活动,严格按照《陕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坚决依法处理拖欠、逃缴、抗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行为。 
  三、各级政府要一如既往地支持交通征稽机构的工作,切实保障交通征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为征费稽查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各级公安、农机、财政、物价、审计、城建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交通征稽机构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稽工作。 
 
 
关于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98年底,交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1999〕4号),对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前,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提出了要求。但是,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对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以下简称“税费改革”)缺乏全面了解,致使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环境恶化,一些地方偷逃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现象严重,个别征费人员思想波动,不安心工作,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据初步统计,1999年第一季度,全国公路养路费征收额比去年同期下降约20%,有的省份下降达30%,使国家蒙受了数十亿元的经济损失。为了遏制费源流失现象,确保国家规费的正常收缴,现将有关事宜再次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根据交公路发〔1999〕4号文件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今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确保1999年度各项交通规费的正常、足额收缴。 
  二、各级交通征稽机构要教育职工提高认识,增强纪律性,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保持队伍的稳定;要切实做到人心不散、思想不乱、管理不松、征费力度不减;要教育广大征稽人员继续发扬团结奋斗、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振奋精神、知难而进,全力以赴地投入到征稽工作中去;要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组织、有步骤、有声势地开展各种专项稽查、治理活动,加大稽查力度,努力把损失的规费收上来。 
  三、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全面宣传“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使那些法律意识淡薄,钻“税费改革”空子的单位和个人明白:对在“税费改革”正式实施前,漏缴和拖欠的交通规费,改革后,交通征稽机构仍将继续追缴其所欠规费,并依法收取到“税费改革”实施之日止的滞纳金和罚款。要通过教育,促使应缴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单位和个人打消偷、逃、拖、欠规费的侥幸心理,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对故意偷、逃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对拒缴、抗费和妨碍征稽机构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今年下半年的公路养路费的征收问题,请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机构暂按使用至1999年12月底为止印制票证,具体征收时按月征收。 
  五、交公路发〔1999〕4号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