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行发[2005]19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近年来,教育收费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个热点和焦点。尤其是今年秋季开学后,社会各方面对部分民办中小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乱收费和高收费等问题反映强烈。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全面落实《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学习民办教育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准确领会和把握其中的各项具体规定,在工作中必须做到原则明确、程序规范、管理到位。凡不符法律、法规中有关民办学校设置条件、无《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各级物价部门一律不得核定收费标准、核发《收费许可证》。
二、各级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或调整有合法办学资质的民办中小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时,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成本审核,严格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考虑社会需求状况,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等因素,合理制定不同层次、不同水平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同时,对学校的办学成本要进行定期监审,实行收费标准的动态管理。
三、各民办学校在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时,要主动提供学校的办学资质、法人证书、办学成本、办学经费来源等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应真实有效。
四、各民办学校应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及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及变更手续,持证、亮证收费,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物价部门反馈。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会同纠风、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以往审批的民办中小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民办学校设置规范的要立即吊销其《收费许可证》,不符合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制定原则、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抓紧抓好对民办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和收费标准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市物价部门要尽快对所辖县(市、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做出安排,并将这次清理整顿情况于2005年12月25日前上报省物价局。
200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