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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22 生效日期: 1998-03-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并城字[1998]33号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为了加强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我们研究制订了《太原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现印发下去,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建设部 《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办法》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意识和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责任感,树立建筑业新的时代风貌,使安全文明施工有章可循,检查工作有法可依,保证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建筑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太原市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太原地区从事建筑、 安装、修缮、装饰装修、管线敷设、市政工程等施工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防护



    第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等规范、规程施工。


    第四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事故、预防火灾、中毒等措施。


    第五条 项目经理应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凡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不得上岗作业。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各类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坚持“以人为本”和两个文明一齐抓的指导思想,加强班(组)文明建设。


    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共同搞好施工安全文明卫生工地工作,并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及地下管线的安全,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条 建筑施工现场所用安全防护用品应是国家和省推荐的产品,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第九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场容场貌



    第十条 施工现场设围档,并应封闭严密、完整、牢固、美观、全隔离施工,我市和平路以东,建设路以西,学府街以北,胜利街以南的范围内和太原市各出市口:大运路、太榆路、大同路、恒山路、迎泽西大街、五龙口、黑土巷、剪子弯、马道坡的两侧及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两侧沿街建筑工地均设围档,一律使用统一式样的金属板材围档,具体围档形式、规格、颜色由太原市城建委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现场出入口设大门, 大门的门框或门柱必须牢固,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要按《太原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作并统一设立醒目工程标识牌(保密工程除外),工程标识牌应注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开竣工时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编号,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还应设置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五牌二图” (即:施工标牌,工程概括标牌、安全生产十大纪律宣传标牌、防火须知标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监理单位)名单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工程立体图,要求规格适当,字迹端正,位置明显;张挂牢固。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平面图布置, 办公室必须张挂有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及其配套图表。


    第十五条 施工区与生活区域必须有严格隔离措施, 并挂设文明施工标牌或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危险区域要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夜间施工设警示红灯。在市区内施工,对产生噪音,振动大的施工机械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音扰民,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场内施工道路应坚实、 平坦、整洁,在施工过程中保持畅通,不得有烂泥。不得用模板,架板垫路。搅拌机、和灰机周围必须是硬地坪。整个施工现场排水沟畅通,无任何积水和临时给水管线滴漏及长流水现象。施工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也不得将有沉淀物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第十七条 操作面及楼层的落地灰、 砖渣废料必须做到场清料净,随做随清,物尽其用,应有防止泥浆洒漏、尘土飞扬等措施。也不得堆放物料影响施工,严禁楼层超载乱堆物料。建筑物四周(包括脚手架下面)做到每天工完场清,建筑垃圾集中堆放清运。高层或多层建筑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撤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 各种材料、 成品、半成品、机械设备的堆放位置应与施工平面图相符。现场的砂、石、砖、管材、架板、模板等分类码好归堆。


    第十九条 水泥库内有(L×h=300×200)产品标识牌,内容包括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产地,使用性能,出厂日期,材质合格证号。水泥并按不同种类和强度等级分别堆放整齐,每堆堆放高度应不超过15包,有防潮、防雨水处理措施。水泥纸袋及时打捆归库。


    第二十条 钢材按规格搁放整齐, 并挂设产品标识牌(内容同上),加工的产品应分门别类(挂标签牌)搁置在物架上。


    第二十一条 现场料具库应设货架分类摆放,堆设标签,库内整洁,行走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 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安全检查, 有记录,检查合格才可使用。施工车辆(机具)驶出工地前必须清扫冲洗干净,不得污染马路。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建筑垃圾等不得撤漏飞扬污染市容,建筑垃圾清运到规定的地点卸放。

 

第四章 生活卫生



    第二十三条 按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位置设置生活、办公设施。


    第二十四条 生活卫生管理要纳入施工现场管理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工地的各项卫生制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 会议室应卫生整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


    第二十六条 食堂应设置通风排气和污水排放设施。 应安装纱门、纱窗。食堂炊事餐具放置有序,并及时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并设有标记,有防蝇设施,室内不得有蚊蝇。炊事人员上岗必须穿戴工作服(帽),保持个人卫生,持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合格证上岗。施工现场要设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供水点,并有封闭措施,防止污染。


    第二十七条 宿舍建设牢固, 有纱门、纱窗,夏季防蚊蝇,冬季防寒保暖。严禁在施工的建筑物内安排人员住宿,保持宿舍卫生整洁、通风、日常生活用品要放置整齐有序,应注意个人卫生,不吃不洁净的食物,不随地大小便。


    第二十八条 应建立水冲式厕所,并应设专人负责冲洗、消毒。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创建施工安全文明工地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荣获部、 省、市“安全文明样板的施工企业”和本年度在建工程一、二级企业有50%的工地、三、四级企业有30%的工地达到“安全文明卫生工地”标准的,可授予“安全文明卫生工地管理优胜单位”称号,并凭证在招标投标中给予加分(分值另定)。


    第三十一条 安全文明工地检查评比实行质量、 安全、重大火灾、重大恶性案件和重大伤亡事故的“一票否决权”;凡发生一起死亡一人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的工地,取消当年参加“安全文明工地”评比资格;施工企业一年内无“安全文明工地”的,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停止参加招标投标,承揽新的工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地围档环境卫生的管理由城管监察大队具体负责。其它工作由安全监督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同时并城字(97)123号《关于加强施工工地围档管理的通知》并城基字(1988)29号《施工现场(生产)场容场貌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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