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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30 生效日期: 2005-10-30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5]13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使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国际化、市场化、人文化、生态化”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建设长效机制为核心,以制度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综合治理,努力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奋斗目标。到2007年,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工地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逐步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职业安全与健康水平全面提高。

  (三)重视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工作。各级政府在安排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将安全生产纳入编制内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科学编制安全生产专项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和阶段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健全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

  (四)建立安全生产统计制度。统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将亿元地区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和万车死亡率等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范围。

  (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继续实行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责任书的办法,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
  (六)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建设的投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应由政府统筹的公共安全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国际技术交流、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与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贴息以及宣传教育培训、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和表彰奖励等。对省财政和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支持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七)积极推进和切实执行工伤保险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伤保险费用使用与安全生产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性保险,积极探索商业性保险机构服务安全生产的新路。

  (八)建立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非煤矿山等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标准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费用提取的实施工作按省上有关规定和相关文件执行。

  (九)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依法对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企业关闭、破产、转产、兼并、重组前,其安全风险抵押金应当优先用于消除单位遗留隐患,剩余部分如数返还。

  (十)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并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规定,建立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约束机制。

 

三、认真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十一)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依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进入市场。新开办的上述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上述行业已经投入生产的单位,应依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逾期不办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切实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未依法通过安全设施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十三)积极落实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产业政策。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经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安全论证和安全性能鉴定,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制定和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保证安全生产。对危及生命安全的产品、物品、设备、设施,应当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退出生产经营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四、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十四)加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小作坊、经营网点。

  (十五)开展安全生产薄弱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以事故多发、安全生产经营秩序混乱、安全防范工作基础薄弱的领域、地区和单位为重点,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十六)逐步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坚持整顿和规范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进一步完善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十七)进一步加大对道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监管力度。各级公安、交通、农机、安监、宣传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继续坚持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依法整顿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坚持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安全公告制度、业主和单位责任追究制度、道路交通警示制度和事故多发点段挂牌督导督促整改制度、车辆报废制度,依法整顿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严厉打击违章驾驶、超限超载运输、非法改装车船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各类货运车辆和拖拉机载客。

  (十八)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加大火灾隐患查处督改力度,进一步消除火灾隐患。各区县政府应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建设、规划等部门制定实施城镇及小城镇消防建设规划,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城镇及小城镇公共消防设施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积极发展民办、企办、民企合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和农村消防工作,大力推进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建立和完善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

  (十九)依法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运输通行证发放和运输路线确定工作,负责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统一归口经营和网点布设,从市外购进烟花爆竹由市供销合作社负责统一办理调入和代购。

  (二十)加强重大活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集会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必须提交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等有关材料,依法报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主办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现场监管,确保公众安全。

 

六、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二十一)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十二)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在所有工矿、商贸、建筑施工、交通等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二十三)重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任职、考核制度。

 

七、建立健全生产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四)各级政府要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加强市、区县、街道(乡、镇)、生产经营单位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二十五)建立市政府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有效整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源,不断充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加快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步伐,不断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能力。各区县政府应尽快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主要领导签署后报市政府备案。中央及省属驻市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

  (二十六)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别制定分管领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形成市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二十七)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上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央及省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一并纳入当地政府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二十八)加强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应急救援工作。危险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八、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九)建立规范有序的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区县、街道(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项安全管理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迅速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误报;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要在报告当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政、通信、电力、国土资源、建委、市政、国资委、经委、食品药监、教育、卫生、文化、商贸、农业、林业、水务、旅游、质监、气象等部门应当将分管领域安全事故快报、月度事故统计报表及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十)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对发生的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十一)认真落实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监察、人事等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人事管理规定的权限和处理程序,执行各级政府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九、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
  (三十二)加快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到编制、人员和经费三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市、区县应尽快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

  (三十三)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明确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监管人员,具体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十四)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建立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各行政村要落实专门的安全生产信息人员;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十、加强领导,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十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级政府以及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重点加强区县、街道(乡、镇)两级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工作,把安全生产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支持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和执法监察活动,保护安全生产隐患及事故的举报者,认真查处各类举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腐败现象和黑恶势力。

  (三十六)积极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各级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出台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政、通信、电力、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国资委、经委、食品药监、教育、卫生、文化、商贸、农业、林业、水务、旅游、质监、气象、环保、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行业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和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规范和标准,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行政监管责任。各部门之间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履行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具体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区、村委会、学校等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为创建安全社区、安全村组、安全企业、安全学校,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三十七)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幼儿园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和儿童安全意识,不断增强群众依法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总体安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站等各种媒体和学校、家庭、社区、单位等各种场所,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要拿出专门时段和版面,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切实加大安全宣传力度,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全民安全防范素质,营造全社会抓安全的舆论氛围。
200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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