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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限制落户及禁止客运中巴车出租车雇用外地人员营运问题的意见(摘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2 生效日期: 1999-06-22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一、关于几类机动车辆落户的问题 
  (一)中巴车、出租车落户问题 
  中型客车俗称中巴车,一般指9座以上、24座以下的中型客车。为有效控制中小客量公共交通运力总量,缓解我市交通拥挤状况,拟对现有客运中巴车实行“不准更新、到期予以强制报废”的办法;对现有出租车实行“只准更新新车”的办法。机关、企事业单位购买的作为交通车使用的中巴车不在限制之列,允许落户。 
  (二)微型车落户问题 
  微型车指微型客车、微型客货车、厢式微型货车三种车。参照北京等一些大城市已取缔微型车的成功经验,我市今后对上述三类微型车将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三)柴油车落户问题 
  对于属《全国汽车、民用改装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中的柴油车或进口柴油车,经检验符合标准(特别是尾气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可予以落户;对于不属《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中的柴油车或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柴油车不予以落户。 
  (四)摩托车落户问题 
  摩托车包括两轮摩托、侧三轮摩托车、后三轮摩托车。由于摩托车稳定性、安全性能差,噪音大、事故发生率高,我市今后对摩托车不办理落户手续。政府各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购买的侧三轮摩托车可以落户,但限制通行路线。 
  二、关于禁止客运中巴、出租车车主雇用外地人员营运的问题 
  近年来,中巴车、出租车车主以营利为目的,大量雇用外地自流人员参与营运的现象日益突出。由于这些人往往来自偏过铁山区农村,在城市没有固定的住址,一旦肇事逃跑,很难抓获,给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带来很大困难,常引发死者家属集体上访等问题。因此,必须对中巴车、出租车车主雇用司乘人员进行下列限制: 
  (一)中巴车、出租车车主需雇用司乘人员时,必须雇用有本市常住户口并有固定住址的人员。 
  (二)中巴、出租车车主在雇用司乘人员时须向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伤者抢救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实行连带责任,中巴、出租车对所雇用人员不严加管理,多次发生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后仍不采取整改措施的,由交警部门对中巴车、出租车的专用号牌予以吊扣,吊扣期间不准上路营运。 
  (四)中巴、出租车车主私自雇用外地自流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伤而逃逸的,交警部门对其专用号牌以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准上路营运。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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