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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北流市高特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通行费月票、季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4 生效日期: 1999-12-2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1999]509号

  北流市高特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批准收取车辆通行牌工本费的请示”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经测算成本,现对北流市高特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动车通行费月票、季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北流市高特有限责任公司向车主出售的机动车通行费月票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张5元(含过塑费,下同),季票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张6元。

  二、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应到自治区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实施收费时应开具税务主管部门印制的发票,收费收入照章纳税。

  三、本收费标准仅限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北流市高特有限责任公司管辖经营的收费公路,其他单位不得参照执行。

  四、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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