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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事厅关于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6 生效日期: 2005-09-26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 陕人发[2005]55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92号),经对考试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结合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国家和我省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合格标准
  国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我省合格标准
  1、护理学专业初级士资格(专业代码003)与全国护士执业准入资格并轨,不划定省级合格标准。
  2、除护理学专业初级士(专业代码003)外,凡2005年6月19日前年满40周岁的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含市辖区、乡和市内所有单位)的参考人员,各科目省定合格标准均为50分。
  3、除护理学专业初级士(专业代码003)外,凡2005年6月19日前年满40周岁的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的参考人员,各科目省定合格标准均为40分。
  三、请各单位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的公布工作,积极做好资格证书发放的准备工作。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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