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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0 生效日期: 2005-09-20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价发[2005]16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和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05)63号)精神,为推进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逐步理顺我省城镇供热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供热价格确定的原则
  1、全省城镇供热价格按照“政府定价,统一指导,分级管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热、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适时调整。
  2、制定或调整供热价格,必须坚持听证会制度和公示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价格法》和《陕西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如实核定成本,按照法定程序,认真组织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3、制定或调整供热价格,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不过多增加职工个人特别是困难企业职工、失业人员、企业退休人员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经济负担,切实做好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冬季采暖保障工作,保证供热优惠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4、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的收费制度,对于按热量计量收费条件不成熟的供热用户,暂可按建筑面积计量计价收费。
  5、选择和把握好供热价格改革的出台时机,确保社会的安定与稳定。

  二、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权限
  1、省物价局制定热电联产供热企业的供热出厂价格。
  2、省物价局委托各设区市物价局及杨凌示范区计划局制定所辖区域内供热企业(省管热电联产企业除外)的出厂价格和城市供应价格、销售价格。各地供热销售价格的制定或调整须经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3、其他供热(含非市政热网供热)价格如何制定,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城镇供热价格分类及比价
  城镇供热价格按用户性质分为四大类,即:居民生活类、行政事业类、工业类、经营服务类,各类用户之间的比价关系为1:1.2:1.4:1.6;具体价格由各市(区)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热价调整确定执行。

  四、加强舆论引导,认真做好供热价格改革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五、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200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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