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商务厅关于2005年秋茧收购价格及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3 生效日期: 2005-09-13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陕价成发[2005]157号
各市物价局、商务局(茧丝办):
  根据我省秋茧生产与销售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我省2005年秋茧(包括鲜茧、干茧)收购指导价维持本年春茧价格水平,继续按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05年春茧收购价格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价成发(2005)79号)有关规定执行。综合费率、包装费、运杂费、烘茧费、贬值费标准及省级组织费的解缴方式仍按(陕价成发(2001)92号)文件执行。
  各地在今年秋茧收购工作中,要通力协作,明确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各茧站要张榜公布省上制定的鲜茧收购指导价格及浮动价格,使蚕农有价可依。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蚕茧收购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收购单位相互抬价抢购或压级压价。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好市、县之间及周边地区的蚕茧收购价格,督促各茧站积极筹措收购资金,防止出现“打白条”现象,切实维护好秋茧收购秩序。
  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精神,凡未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鲜茧收购业务;鲜茧收购单位不得将鲜茧收购资格证书转让、盗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证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挂靠,违者按规定予以取缔或取消收购资格。各地应当取消对干茧经营的限制,对正常的流通、经营、不得设置障碍。同时,要在收购期间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确保蚕茧收购质量。 2005年9月13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