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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消防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3 生效日期: 1999-12-0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99]9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以来,全区消防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消防法,提高了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了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部队装备建设,在防火灭火中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消防工作中也发现不少问题。有些领导对消防法认识不够,认为消防工作只是消防部门的事,没有把消防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有的地方消防经费缺乏保障,未将消防经费列入当地的财政预算;有的地方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严重不足,抵御重特大火灾能力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严重;有的地方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质量不高,力度不够。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消防法,加强我区消防工作建设,促进消防工作健康、快速发展,动员和组织全社会来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大贯彻实施消防法的力度,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高度认识学习贯彻消防法的重要性,通过学习消防法,认清自己的消防工作职责,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发挥领导、组织、协调作用,落实各项消防建设,财政、规划、建设、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抓好消防工作;要落实政府防火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防火责任状,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各地要通过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工作的量化标准,逐步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没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地、市、县必须在2000年前落实到位。

  二、切实落实消防经费,将消防经费纳入当地的财政预算。目前尚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必须在明年纳入,已经纳入财政预算但预算偏低的,要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尽快作出调整。消防经费预算必须及时兑现,不能拖欠或不予兑现。

  三、抓紧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城镇消防规划是城镇总体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和规范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部队装备建设的重要依据。消防法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目前,全国地级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率已达84%,而我区地级城市的消防规划尚未编制。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消防规划在城镇总体规划中的应有地位,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消防规划,要在2000年上半年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也应尽快组织编制。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是全社会抗御火灾的重要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区各城镇的规模不断扩大,但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未能与城镇建设同步,造成全区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严重滞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增加消防投入,在消防建设上要保证不欠新帐,并要在2000年底之前,全区消防站、公共消火栓和消防车的拥有量要分别达到应建或应配数的50%、60%和90%以上。财政、计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职责,保证正常的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专项拨款,并争取逐年有所递增。各地征收的消防设施建设配套费只能用于消防建设,不能挪作他用。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法的规定,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消防宣传教育的义务,与公安消防机构密切配合,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经常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促使全社会更加关心、支持和参与消防工作。

  六、加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严格依法督促整改,以免养患成灾。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切实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当前,应注意加强对高层建筑、宾馆饭店、易燃易爆场所、集贸市场等重点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治理工作,坚决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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