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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5 生效日期: 2005-09-05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陕建发[2005]122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安监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安监局:
  现将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应急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事故上报程序报相应的上级管理部门。
  对发生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后迟报或瞒报的,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重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严格处罚;涉及到单位及个人资质资格处罚的,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处罚建议逐级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以上各种处罚结果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附: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略) 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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