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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10-19 生效日期: 1999-10-1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1999]182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经贸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
  (自治区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产品开发办法〉的通知》(桂办发(1998)36号)的精神,做好我区优秀新产品评选奖励工作,推进企业新产品开发,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奖励实施细则》。
  一、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作用的产品。申报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自治区新产品鉴定或评审验收,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广西工业结构调整方向,已形成批量生产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性能稳定可靠,具有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技术资料完整,包括工作总结、技术总结、试验报告(检查报告)、检索查新报告、标准和标准化报告、用户意见及新产品鉴定证书和经济社会效益报告(需附财务证明)等;
  (四)项目未曾获其他省部级以上奖励。

  二、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标准如下: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对国民经济有重大贡献,已大批量生产、销售,年产值达5000万元、利税500万元以上,具有重大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所创新,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已批量生产,年产值达到1000万元、利税100万元以上,具有较大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所改进,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先进水平,已批量生产,年产值达到300万元、利税30万元以上,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

  三、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申报
  (一)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将按年度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本年度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将项目时间为下午度1月1日起至2月15日止。
  (二)申报单位填写“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申报表”。并与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申报条件中所要求的材料一式七份,按行政隶属关系或项目任务来源逐级申报。
  1、区直所属单位项目向自治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地、市所属单位项目向地、市经贸委申报;
  3、中央驻桂单位项目经自治区行业审查后,向自治区经贸委申报;
  4、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5、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地、市经贸委审查汇总后报自治区经贸委。
  (三)“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申报表”必须采用A4规格打印,其余材料以申报表的附件形式统一装订上报。

  四、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评审组织工作
  (一)成立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与自治区经贸委科技处合署办公。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采取聘任制,由自治区经贸委聘请本专业学科领域的专家和工业主管部门科技管理人员担任,聘请的专家须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5周岁,聘任期两年。专家人数要占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60%。
  (三)各有关厅、局,地、市经贸委相应设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成员5人以上,对跨行业申报项目较多的单位,在评审时可邀请其行业主管部门参加。评审小组成员须报自治区评审委员会批准并颁发聘书。
  (四)自治区评审委员会和行业,地、市评审小组职责
  地、市评审小组职责:
  1、受理本地市申报项目;
  2、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建议奖励等级;
  3、将初审结果及申报材料按专业分类,上报自治区评审委员会;
  4、总结初审工作,并提出整改意见。
  行业评审小组职责:
  1、受理区直单位项目申报,并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建议奖励等级,将初审结果及申报材料按专业分类,上报自治区评审委员会;
  2、对初审项目进行复审,做出定量评价,填写《项目定量评价表》,并建议奖励等级;
  3、将评选结果及材料上报自治区评审委员会;
  4、总结行评工作,并提出整改意见。
  自治区评审委员会职责:
  1、审批、聘任行业用地、市评审小组成员,指导行业及地、市评审工作开展;
  2、终审评定奖励项目,确定奖励等级;
  3、将评审结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4、总结评审工作,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

  五、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评审程序
  (一)区直有关行业及地、市评审小组按对审报项目进行初审,报自治区评审委员会;
  (二)按行业对项目进行复审;
  (三)自治区评审委员会采取通讯或会议形式评定奖励项目,确定奖励等级;评审过程中若对项目申报内容有疑问时,可要求项目完成人员进行答辩或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实地调查;
  (四)评选结果公布,向社会公开并广泛征求意见。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异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由自治区评审委员会会同行业评审小组裁决。
  (五)评定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颁奖。

  六、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一)获奖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自治区优秀新产品一等奖”、“自治区优秀新产品二等奖”、“自治区优秀新产品三等奖”;对获奖项目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奖项目按可计算新增税后利润的20~40%由企业从税后利润中给予奖励;对项目主要研制人员颁发荣誉证书,一等奖不超过8人,二等奖不超过6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二)奖励业绩记录入获奖励人员档案,在技术职称晋升、农转非等方面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待遇。
  (三)若发现申报单位、获奖者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经查明属实,撤消奖励,追缴荣誉证书和资金,并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关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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