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公[2002]009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自2000年9月起,本市中心区执行《关于核定市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152号文),对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了统一收费。为了完善管理,经市有关部门研究,对外环线以外地区的住宅供电配套工程也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具体如下: 一、电力配套容量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基本容量为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基本容量为4千瓦;公建部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二、收费标准
1、供电配套工程费按每平方米面积收取,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计费面积。
2、浦东、徐汇、闵行、长宁、普陀、杨浦、虹口等区外环线以外的地区:嘉定、宝山、青浦、松江、金山、南汇、奉贤等区外环线以外的集中城市化地区(详见附表)的收费标准为:全电缆入地工程每平方米115元;小区外架空线、小区内电缆入地工程每平方米100元。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并一次付清工程款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90%执行。
3、外环线以外其余地区的供电配套工程费,由电力部门和开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议确定,一般不高于每平方米85元。
三、有关提高配置标准、公建设施降低配置标准、采用小型化设备、要求特殊配置以及配套工程实施内容等,仍按《关于核定市区普通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的第二条第2、3点和第三条规定执行。
四、供电配套工程费由市电力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此前已全部或部分交付电力业扩工程费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嘉定等区集中城市化地区”的范围
附表:
“嘉定等区城市化地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