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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用电话代办户及电话卡代售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23 生效日期: 1999-02-23
发布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厦地税政二[1999]15号
厦门市电信局:
  近来,我市私人代办公用电话及私人代售电话卡业务发展迅速。为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防止税款流失,经研究决定,在原对公用电话私人代办户征收个人所得税基础上,把电话卡私人代售户也纳入征管范围。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对私人代办公用电话及代售电话卡取得的收入,实行源泉扣缴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市地税局委托市电信局代征。
  二、代征的个人所得税按公用电话代办户、电话卡代售户每月取得的代办、代售手续费收入的3%计征,由市电信局每月汇总缴纳。
  三、税务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付给市电信局代征税款的手续费。
  四、本办法从1999年2月份(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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