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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14 生效日期: 1999-02-14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一[1999]118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各地在贯彻执行营业税法规政策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省税管一科科长会议研究讨论,对这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资金投入分利征税问题我省境内单位或个人将资金投资人股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以资金投资名义,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固定收益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委托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的行为,应以其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按“服务业至代理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代建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以委托方的名义办理立项及相关手续:
  2.受托方与委托方不发生土地使用权、产权的转移;
  3.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4.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不以受托方名义办理建安工程结算。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代建行为,对受托方应以其收入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房屋开发企业补偿搬迁户房屋征税问题房屋开发企业无偿或以较优惠价格归还给搬迁户的住房,应按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其营业额为安置房的价格,具体金额根据《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包含重置价和补差价。对超面积部分应按市场价征收营业税。

  四、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建筑安装企业采取预收备料款或预收工程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备料款或预收工程款的当天。建筑安装企业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未办理工程结算的,应按工程进度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保险公司的查勘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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