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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城镇建设“百新工程”试点县(市)、镇农村人口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03 生效日期: 1996-01-03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省小城镇建设,提高我省人口城镇化水平,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将小城镇建设“百新工程”试点县(市)、镇农村人口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百新工程”试点县(市)、镇户籍改革的区域范围仅限于试点县(市)所辖镇政府驻地和试点镇政府驻地区域。在区域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如其自愿,可以在交出承包地后,经批准转为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一)符合省政府鲁政发(1994)3号文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凡有固定的住所(不包括租赁私人住房的)、居住两年以上、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的本省农村人口(含配偶及子女)。
二、试点县(市)、镇的农村人口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必须纳入计划管理,由省计委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城镇对人口的承受能力,在征得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计划安排,下达年度专项计划,由市地公安机关按年度计划负责审批,转户和管理。市地粮食部门按规定办理供粮审批手续,粮食供应通过议购议销的途径,由各地自行确定供应办法和数量。
三、试点县(市)、镇仍采取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并存的户籍管理方式。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户籍管理的迁移变动、人口统计等有关规定。
  有关收取城镇增容配套费问题,仍按鲁政发(1994)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县城以下(包括县城)每人不超过2000元。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出台有关收费的政策规定。所收费用由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用于城镇公共设施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四、“百新工程”试点县(市)、镇农村人口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关系到社会安定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要坚持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向小城镇转移的原则,统筹规划,重点先行,积极尝试,稳步实施。计划、公安、粮食、建委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注意解决试行中的新问题。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不得扩大范围,突破计划。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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