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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申报审核评税操作规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11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外[1999]15号

审核评税是指涉外税收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个纳税期内的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的综合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程旨在适应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纳税人在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堵塞管理漏洞。


    第三条   本规程涵盖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申报缴纳的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


    第四条   本规程按照评析、核实、认定、处理四个步骤进行。


    第五条   本规程要求在征收或管理系列设置审核评税部位,并由业务熟悉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章 内容

    第六条   根据企业报送的税务登记资料,应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税务登记要求报送的批文、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是否齐全;
   (二)资本金是否已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到位,是否已经注册会计师审验;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生产经营规模、投资回报率、预计缴纳税款等指标是否可行。


    第七条   根据企业报送的纳税资料,应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申报数字与纳税数字是否一致;
   (二)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上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三)纳税申报的税目、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四)纳税申报的内容与附属资料的内容、数字是否一致,纳税附属资料中发票存根联、抵扣凭证、报批手续等有关单证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第八条   根据企业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应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二)企业纳税申报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三)年度销售收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是否已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年度会计师查帐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做了正确反映或说明。


    第九条   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应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企业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期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二)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与企业纳税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出入,能否合理解释。


    第十条   审核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是否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有否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评析

    第十二条   评析是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各种纳税资料和日常掌握的纳税或扣缴情况,对纳税申报内容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比较,找出纳税人申报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并填列《审核分析表》。


    第十三条   评析可以采用计算机自动分析、人工分析或者运用计算机和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完成。


    第十四条   涉外税务机关应根据全年的税收收入任务和各企业的税源情况,在年初将收入分解、落实,实行全年税源跟踪管理,加强税源监控评析。
   (一)对于新开业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的投资规模、到资状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初步确定其可达到的月税款和年度税款规模。达不到预计规模的,应审核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分析其原因。
   (二)对于已开业一年以上的企业,要根据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及时审核、比较其月份税款变动情况和年度税款累计入库情况,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上一年度或以前年度的同期纳税情况,以及企业的投入产出比,如水、电、人工费用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分析企业是否如实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审核评税人员进行月份审核时,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季)销售额变动量(率)、税负率、进项税额变动量(率)等指标进行分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销售额变动率=销售额变动量/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销售额变动量=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
   (2)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3)进项税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量/上年同期累计进项税额×100%
   (进项税额变动量=本年累计进项税额-上年同期累计进项税额)
   审核评税人员将上述指标值与正常峰值进行比较,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纳税人应填列“纳税申报异常企业清单”。
   (一)销售额变动率大于正常峰值的。
   (二)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
   (三)进项税额变动率大于正常峰值的。
   (上述正常峰值是本地区同期同行业企业的平均值,下同)。
   审核评税人员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结合企业的投资额、生产职工人数及销售额变动量等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第十六条   根据“纳税申报异常企业清单”,审核评税人员主要应审核、分析以下内容:
   (1)当期销售货物是否有不及时入帐、未按时申报应纳税额的情况。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他抵扣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其进仓、付款手续是否完整。
   (3)本期销售毛利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否大幅度下降,有无少计销售额和多结转销售成本等问题。
   (4)当期销售成本加正常毛利额是否大于企业自报的本期销售额,有无少计销售额。


    第十七条   对免税企业,审核评税人员应对免税申报资料是否真实、齐全进行审核,重点核对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进项税额的内销比例划分等。具体应作如下审核:
   (一)自营(委托)出口、来料加工企业免税应审核以下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免税申报表。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送单原件(出口退税联)。
   (4)盖有“已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出口退税联)。
   (5)出口专用发票(税务联)。
   (6)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复印件(盖企业印章)。
   (7)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单。
   (8)委托加工免税证明。
   (9)其他有关单证资料。
   (二)间接出口企业免税应审核以下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1)经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报送单原件。
   (2)海关核发的进口材料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原件。
   (3)销售发票(存根联)。
   (4)销售明细帐复印件(盖企业印章)。
   (5)合同或其他有关资料。
   (三)内销免税企业,审核评税人员应重点审核免税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第十八条   对出口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审核评税人员应对企业申报后提供的以下资料进行审核。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出口退税联)。
   (4)盖有“已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原件(出口退税联)。
   (5)出口专用发票(税务联)。
   (6)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复印件(盖企业印章)。
   (7)海关核发的进口材料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8)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根据企业的会计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代收代缴消费税报告表等资料,审核评税人员应对消费税纳税情况进行评析。
   (一)审核企业会计报表当期存货减少额,分析其是否将用于赠送、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不计销售,未提消费税问题。
   (二)审核会计报表中的往来帐款,分析其是否存在应计入销售额的价外费用而未计,少提消费税问题。
   (三)审核外购已税消费品采购明细表及购货发票,分析纳税人申报销售额时,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计算是否正确,外购已税消费品采购明细表的数额与购货发票的数额是否相符。


    第二十条   年度终了,审核评税人员应根据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会计师查帐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企业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案头逻辑审核。
   一、企业所得税的审核评定。
   (一)审核秤税人员应对以下进行分析,并作为评定:
   (1)销售利润率分析。该指标反映销售收入中利润所占的份额。企业销售额增加,销售利润率反而下降,说明销售收入和利润额未保持同步增长。该比率偏低的企业应作为重点评税对象,具体可结合销售毛利率、销售税金率、销售成本率、销售期间费用率等指标进行分析。对于销售毛利率偏低或为负值的,出口企业应重点审核是否存在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价格转让、转移利润问题,内销企业应重点审核有否隐瞒产品销售收入的问题。
   (2)成本费用利润率分析。该指标是指企业利润总额与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若该比率偏低,应重点审核分析费用开支是否合理正常,有否存在少报收入的现象。
   (3)资产利润率分析。该指标是企业利润总额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该比率越低表明企业资产的利用效果越差。审核评税人员应分析是否有人为瞒报收入或闲置未用资产计提折旧等问题。
   (4)投入产出比率分析。该指标反映当期投入原材料与当期产成品成本的比率,说明单位产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包括数量比率)。审核评税人员应通过与企业历史数据或同行业正常比率的比较,分析其是否存在帐外销售问题,也可分析其是否错用存货计价方法或利用其他方法人为虚记产成品成本问题。
   投入产出比率=当期投入原材料成本÷当期产成品成本×100%
   (5)资产负债率分析。该指标是企业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该比率表明企业资产总额中债权人提供资金所占的比重,以及企业资产对债权人权益的保障程度。该比率大于1的,应分析是否存在效益差、资不抵债的情况,有否存在关联企业间的借贷关系及避税问题。
   (二)审核评税人员应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审核,重点应对企业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预提费用、待摊费用、汇兑损益的调整、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分析其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三)生产性企业兼营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是否超过年度销售收入的50%,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四)年度累计亏损额的结转弥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审核评定。
   根据企业报送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资料,重点审核企业汇往中国境外的款项是否属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有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第四章 核实

    第二十一条   审核评税人员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要逐一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核实主要采取约谈的方式进行。审核评税人员发现企业纳税申报异常或纳税资料有问题、疑点的,可填列《约谈通知书》,约见企业负责人及其办税人员,由其对异常变动的原因或审核评税中发现的问题、疑点,进行解释说明,或提供有关的举证材料,并填写《约谈举证记录表》。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不能解释清楚的问题和疑点,审核评税人员可根据需要向企业发出《调取帐薄资料通知书》,调取企业的相关资料帐簿,对异常申报的原因、存在的问题进行核实。


    第二十四条   审核评税人员原则上不到企业实地核实。对确需进一步核实的问题,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可到企业进行实地核实。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接受约谈或者提供有关材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税务机关认可延期约谈或提供材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特殊原因又不报告或编造假象无故拖延约谈和提供有关材料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审核评税人员可直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第五章 认定

    第二十六条   审核评税人员对企业存在的问题、疑点及提供的有关举证资料和解释,根据核实情况,对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作出判断,提出认定意见,并填写《审核评税结论》。


    第二十七条   审核评税人员认为企业对有关问题的约谈举证理由充分,解释成立的,可认定其为正常,免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问题重大或情况比较复杂的,审核评税人员可提请分管局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集体审议,作出认定意见。

第六章 处 理

    第二十九条   经认定,纳税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直接定性处理的,由审核评税人员填制《依法处理审批表》,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做出评税处理决定,下发《评税处理决定书》;纳税人违反税法有关规定,须由其他科室处理的,由评税人员填制《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移交其他科室处理,并向纳税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


    第三十条   审核评税难以查实,需要税务机关进一步实地核查的,由评税人员填制《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移送稽查部门或反避税部门进行检查或调查审计。对情节特别重大或时间紧急,需立即处理的问题,可随时选案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审核评税人员在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评定时,发现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管征制度或政策执行上不完善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建议,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按月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20日内完成。
   按季或按年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
   批准逾期申报的,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申报后5日内完成。
   临时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纳税人申报纳税后5日内完成。
   代扣代缴税款的,审核评税应在扣缴义务人报送代扣代缴税款申报表5日内完成。

第七章 归档

    第三十三条   审核评税结束后,审核评税人员应将全部资料整理造册,送交档案管理人员,由档案管理人员及时立卷,归入征管档案。


    第三十四条   审核评税的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分析表》
   2、《申报错误更正通知书》
   3、《限期改正通知书》
   4、《提供帐簿资料通知书》
   5、《约谈通知书》
   6、《约谈举证记录表》
   7、《审核评税结论》
   8、《评税处理审批表》
   9、《评税处理决定书》
   10、《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
   11、企业提供的佐证资料或说明材料
   12、其他有关资料
   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有关档案资料。


    第三十五条   在审核评税资料整理造册的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应将上述资料的有关内容录入电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涉及的有关分析指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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