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一[1999]13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49号)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9日
国税函[1998]74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赣北培训学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1998]224号)收悉。关于培训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赣北培训学校虽然提供了教育劳务,但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六条第(四)款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赣北培训学校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