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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民兵预备役训练经费统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25 生效日期: 1999-01-25
发布部门: 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漳政[1999]综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直有关单位:
  为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均衡国防义务负担,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以市为单位对民兵预备役训练经费实行社会统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的对象和标准
  凡是户籍在漳州市辖区内的公民,每人每年均应负担一定数额的民兵预备役训练经费。革命烈士、革命伤残军人、病故军人和现役军人的父母及配偶,绝对贫困户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免于负担民兵预备役训练经费。免于负担对象的数量,以县(市、区)为单位,控制在总人口的15%以内。
  统筹标准:诏安、平和、华安、长泰县的农村,以95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从乡(镇)2%的统筹费中按5%提取,其它县(市、区)按6%提取;城镇按95年度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的0.05%测算后,确定人均实际征收额(以元为单位)。

  二、统筹的办法和时间
  由下至上逐级统筹统缴,具体的征收办法:
  农业户口按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和下达的任务,由村委会负责征收上缴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上缴县(市、区)财政局。
  非农户口按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和下达的任务,不分在职与非在职的,均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居委会负责征收上缴县(市、区)财政局。
  各县(市、区)财政局分别于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按统筹经费总数的50%上缴市财政局。开户行:漳州市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201-02490233-823。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完成统筹、上缴情况将定期进行通报,对不能按时完成上缴任务的县(市、区),市政府还将通过财政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确保统筹和上缴的落实。
  全市民兵预备役熟练经费统筹从1999年度开始施行。

  三、统筹经费的管理使用
  各县(市、区)上缴的民兵预备役熟练统筹经费,由军分区会同市政府根据各县(市、区)当年的训练任务和上缴统筹经费的相应比例予以分配,用于各县(市、区)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和训练基础设施建设。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设立国防基金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先收后支,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每年统筹的民兵预备役训练经费的收支、使用情况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决算、审计,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四、做好统筹工作的几点要求
  实行民兵预备役训练经费统筹是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基础上,解决各基层单位合理负担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经费的有效措施。因此,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在国家规定的乡(镇)2%的统筹费中提取,不得另搞规定、标准之外的经费统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抓好民兵预备役训练经费统筹的得力措施,确定专人负责,逐级抓好落实,确保统筹经费收缴任务的完成。财政、审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抓好统筹统缴工作的落实,加强对统筹经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严格审批制度。各县(市、区)人武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掌握基层统筹情况,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规定将收到的民兵预备役熟练统筹经费及时上交市、县(市、区)财政局,严禁截留、挪用,确保统筹落实到位。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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