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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晋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25 生效日期: 1997-08-25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7]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及驻市国(省)营单位:
  现将《晋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实施意见
  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晋发[1996]52号,简称“30条”),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解决我省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问题,从总体上搞好国有企业的综合性、战略性措施。我市劳动工作要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30条”为重点,紧紧围绕搞好国有企业这个中心,立足全局,转变职能,下大力气,加快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的步伐,全力以赴地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再就业工程实施意见。
  一、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失业职工10种办法:
  1、实行转嫁式安置。坚持政府协调,人随资产走,整体划转,一次到位。将再就业工程同优化资本结构结合起来。在具体操作上实行两个“首先”。即企业破产或出售前首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破产企业拍卖所得,首先用于支付诮付未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
  2、实行自我消化式安置。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规划和优惠政策,引导行业及企业自行消化失业和富余职工,这是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点。要通过开发新产品、新项目,特别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强自我吸纳能力,安置失业和富余职工。
  3、实行开发式安置。通过政府统一规划和优惠政策的扶持,进行资金投入,兴办安置型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安置失业和富余职工。
  4、实行增岗式安置。《劳动法》的贯彻落实,为失业和富余职工的安置提供了机遇,通过缩短工时,增加轮班,加多岗位的办法来安置失业和富余职工。
  5、实行协调式安置。行业间、企业间要通过通报情况、召开洽谈会、劳动行政部门协调等形式,进行余缺调剂和劳动力资源互补,合理安排失业和富余职工。
  6、实行制约式安置。劳动行政部门通过对企业招工简章的审核和备案,根据有关规定,清退非正常外地劳动力,压缩农民临时工,腾出岗位优先安置失业和富余职工。
  7、实行输出式安置。劳动部门成立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要为失业和富余职工代管档案,按照他们的技术特长,建立台帐,根据市外单位对劳动力的需求,牵线搭桥,及时将失业和富余职工输出到外地市、外省区。
  8、实行引导式安置。各级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通过宣传教育、政策优惠、高薪聘请等手段,鼓励失业和富余职工到乡镇企业和私营、个体企业就业。同时鼓励破产企业的失业和富余职工自找生路、自谋职业。
  9、实行竞争式安置。强化职业培训,提高业务技能,促使失业和富余职工到劳动市场竞争就业。
  10、实行再投资式就业。鼓励企业为人才投资,把失业和富余职工中的部分高素质人员,送出去学习提高,在企业再投资后使其能够到充分发挥自己才华的部门和单位就业。

  二、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失业职工的具体措施:
  1、鼓励企业和社会各有关方面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创办劳服企业和生产自救基地,进一步拓宽就业领域,企业兴办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和失业职工人数超过从业人员60%、符合劳服企业条件的,享受劳服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兴办劳服企业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从失业保险的生产自救费中提供部分资金,在有担保的前提下,也可以借款。必要时,还可运用适量失业保险金作为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贴息。企业兴办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使用原行政划拨的场地,符合规划要求的,经土地部门认定批准,允许办理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手续,五年内不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企业改组后新办的企业,经同级劳动、税金部门认定批准,凡安置富余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60%,免征所得税三年;达到30%不足60%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不足30%的,每安置一人在三年内每年减征所得税2000元。
  2、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和富余职工。用人单位招用失业职工,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失业保险机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作为安置补助费,对招用失业12个月以上,男45岁、女40岁以上的失业职工,签订两年以上合同的,除把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外,还可按每人500----1000元标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对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二年以上的,由富余职工的原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作为安置费。招收富余人员或失业职工不受年龄、性别、婚否、文化程度限制。
  3、支持企业组织富余职工到境外从事劳务或到乡镇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工作,保留原有劳动关系。职工向原单位缴纳一定的费用后,可由原单位向劳动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费,职工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4、鼓励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工商、城建、税务、电力、公安等部门在场地、摊位、设施、能源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失业职工凭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失业证》,富余人凭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所在企业的证明,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免交一年的工商管理费。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失业职工,失业保险机构可一次性发给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发,要扶持企业对失业职工进行开发性安置,凡安置失业职工的企业,按劳服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和减免税政策,对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富余职工,由原企业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给安置费,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部门可运用失业保险金中的生产自救费适当资助。
  5、职工可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手续时,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6、允许企业将1%的富余人员推向社会,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失业期间按规定发给基本生活费。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积极组织下岗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素质,进行双向选择,尽快安排再就业。
  7、对夫妻双方同在一个非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得同时下岗,要考虑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工龄满20年、男职工工期龄满25年或女职工满40周岁、男职工满50周岁的;以及获县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职工,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推向社会。
  8、严格控制富余人员问题突出的企业招工。从现在起到1998年末,全省纺织、机电、医疗及其它存在大量富余人员的行业职工总数实现零增长,除政策性安置统配人员以外,原则上不得从社会上招工。生产特殊需要的,应逐级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厅核准。
  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新招职工的80%以上要来自本系统、本地区的富余人员。
  今后凡国家和省、市投资兴办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所需劳动力,实行就业配额办法,由省、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余缺调剂,下达指令性计划安置富余人员和失业职工,招工简章应明确规定招收富余人员和比例,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存在富余人员的企业要大力精减、压缩临时性用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为富余人员腾出工作岗位,凡适合城镇职工从事的行业、工种、不得使用外来工、农民工。
  9、市、县两级劳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为失业职工提供专项服务,进行求职指导和职业介绍,组织供需双方见面,进行求职面谈和工作试用,帮助他们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对企业富余职工都要免费求职登记,免费办理手续,优先提供信息,优先推荐岗位,优先承包劳务;对招用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的用人单位要免费提供场地,免费发布信息,免费提供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及企业可为分流的富余人员和失业职工提供两次再就业机会,富余人员本人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安置的,视为放弃,从第二次安置不去这日起,停发一切待遇。凡介绍一名失业六个月以上失业职工再就业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以上的,经当地失业保险机构认定,可从失业保险基金的再就业费中每人分别按50、100、150元的标准支付职业介绍费。
  10、市、县两级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社会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组织失业职工转业训练,提高其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对应参加转业训练而无故不参加的停发一切待遇。转业训练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及权限,从失业保险基金的再就业费中支出。企业应积极组织富余职工开展转岗训练,所需资金自行解决,再就业工程实施重点企业,对筹集资金确实困难的,由企业申报,经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可用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转业培训费给予适当补助,但一般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的10%,需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11、严格控制企业大量裁员。企业裁减人员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裁减人员要向劳动部门申报;企业裁减人员要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一交性给予招用被裁减人同的单位安置费,一时难以安置的被裁人员,由失业保险机构登记管理,企业将安置费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安置费不敷使用时,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从裁员之日起两年内,裁员企业需重新招工时,必须首先招用本企业或其它企业的被裁人员。
  12、对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在现阶段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可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参照安置城镇复退军人的办法,编制指令性安置计划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凡接收安置的企业,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分别支付给企业安置补偿费,每接收1人支付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3倍,资金来源从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和资产拍卖中筹措。同时,失业保险机构要按照规定,将职工享受的失业保险费一次支付给接收单位。
  13、破产企业中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安置,依照《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办理;临时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14、人随资产走拍卖转移,即整体购买破产企业资产的,每接收一名职工,政府从土地转让费中,一次性给购买单位人员安置费1万元。
  15、市、县两级劳动部门应在有条件的城镇兴办“自谋职业一条街”。失业职工凭《失业证》、富余职工凭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有效证明,进入市场自谋职业。
  16、要加强生产自救基地的建设,对未安置失业职工的,应及时收回借款,不再做为基地扶持;经济效益较好,安置率高,需要扶持的,经省、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可再给予适当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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