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地税政一[1999]17号
经请示省局,现将有关勘察设计企业开展业务设计发给个人的业余酬金和从非金融单位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勘察设计企业开展业余设计发给个人的业余设计酬金,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作为职工个人工薪收入并入工资总额,计算税前扣除数额,超过规定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关于纳入从非金融单位借款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档次利率标准扣除的规定,随着银行利率的不断下调,在具体执行中难以界定标准。为便于操作管理,应统一按年率6%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