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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取得的收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5 生效日期: 1998-12-2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一[1998]54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校:
  物业管理企业(包括各类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以有偿服务方式接受业主(包括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下同)的委托,提供物业管理应税劳务的同时,取得的代收代付等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我局曾以闽地税政一[1997]18号文件予以明确.现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7号)精神,对企业收取的代管基金和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代管基金营业税问题
  1.代管基金是由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并委托企业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备维修基金。代管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业主管理委员会设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进行管理的,不征营业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收入,应计征营业税。
  2.代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转作代管基金的,不征营业税;转作企业收入的,应合并在企业营业收入中征收营业税。
  3.代管基金贷给他人使用,或挪作他用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4.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向企业提供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企业支付的有偿使用费,应按规定先征收“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后转作企业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二、营业收入营业税问题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l.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如房屋出租、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收入和物业大修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房屋中介代销手续费收入,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废品回收收入、商业用房经营(如开办健身房、歌舞厅、美容美发屋、商店、饮食店等)收入及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3.上述营业收入中,凡属营业税应税劳务及转让无形资产范围,应依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所列举的适用税率,按收入全额计征营税。

  三、原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税外[l994]0l2号)第五条“从事物业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专款专用的准备金(管理基金)征税问题……”的规定。从1998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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