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7]97号
泽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事故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你县南村镇西常村私开煤矿“3 . 10重大坠井事故有关责任者作出如下处理,请尽快宣布执行。
1、郑中民(包工队负责人)不懂绞车操作技术,擅自开车造成人员伤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2、崔裕华(西常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决定私开煤矿,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3、张建刚(市副食果品公司停薪留职人员,联办私开矿一方负责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4、范玉堂(南村镇企办副主任)1997年2月26日任企办副主任,3月5日分管关闭私开矿工作,对该私开矿未按标准予以彻底关闭,且在1996年底同其它四人在拍卖镇政府没收私开矿的机械设备时,将该私开矿的发电机组又卖给该矿,负有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段建国(县资源局驻南村资源所所长)对西常村私开矿只进行罚款和下达停采令,没有按规定及时上报,对此负有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贺志敏(南村镇企办主任)对该私开矿只下达了两次停采令,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彻底关闭,对此负有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张广林(南村镇分管工业党委副书记)只派人检查该私开矿,下达停产令,但没有采取果断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予以彻底关闭,对此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泽州县地矿局,在1996年12月关闭私开矿行动中,没有对该矿按有关文件要求予以关闭,对此负有责任,责令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