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国税所[1998]8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1998年1月1日起,不再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由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22日
国税函[1998]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经总局批准,试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期限到1997年12月31日已满。经研究,现将该公司及所属分公司1998年度及以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名单见附件)从1998年1月1日起,不再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非通信企业以及今后兴办的通信企业,均应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1996、1997年度已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在1996、1997年度发生的亏损,不得用199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