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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委派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试点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12-03 生效日期: 1998-12-03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1998]169号

 

    第一条    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制试点”的要求和市转机建制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内部制衡监控机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派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试点工作及其管理。委派财务总监的国有企业(以下称试点单位)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三条    财务总监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以财务监管为重点,对企业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全过程实行指导、监控、核查和评价。


    第四条    财务总监实行市财政局和企业双重领导为主,对市财政局负责。


    第五条    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财经纪律;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自觉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专业知识,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工龄达到八年以上;
  (四)熟悉企业情况,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在现有财政干部中进行财务总监人员的遴选(条件具备时,向社会公开招聘),报经厦门市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试点单位委派。财务总监试点阶段实行兼职。委派的财务总监人事、工资福利关系归市财政局。


    第七条    财务总监实行一人负责一个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试点期暂定为二年。


    第八条    财务总监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指导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内部约束机制;
  (三)监督企业各项财政性投入项目的资金支出,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企业各类非生产性、消费性资金的支出;
  (五)审核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六)对企业财务管理状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有关改进意见和奖惩建议;
  (七)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状况,涉及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九条    财务总监通过列席企业重要会议、审阅重要财务文件(包括制度、计划、方案、报告和报表等)、组织内部会计检查、提出财务会计管理意见和建议等方式开展工作。企业领导应当支持并保障财务总监履行职责。


    第十条    财务总监必须于年度终了二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提交工作报告,反映一年来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工作情况,评价企业财务收支、财政资金运用、财经纪律执行等情况,并在财务会计方面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正确履行职责。
  财务总监在处理具体财务事项时与企业负责人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可提交企业领导成员会议讨论决定,若认为企业领导成员会议集体决定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财经纪律和财政财务规章,损害国家和企业经济利益的,应及时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应当自觉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接受派入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求或获取任何私利。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在企业财务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失职、渎职、泄密、以权谋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有关人员拒绝、阻碍、干扰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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