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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一九九七年蚕茧收购经营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03 生效日期: 1997-06-03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7]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稳定蚕茧生产、提高蚕茧质量、维持正常的蚕茧收购秩序,促进全市茧丝绸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对茧丝绸经营管理的规定,在当前茧丝供需基本平衡、国内外丝绸市场没有明显好转的情况下,结合我市实际,对今年蚕茧收购经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蚕茧统一收购和管理
  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茧丝绸统一经营管理的各项规定,我市的蚕茧由市丝绸进出口公司及其所属丝绸分公司统一收购经营管理(高平、陵川由本县(市)外贸公司经营),在全市范围内,蚕茧收购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计划、统一收购、统一价格、统一调配、统一管理。此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收购和经营蚕茧,各收购单位必须有市丝绸进出口公司颁发的“蚕茧收购委托书”及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方可收购。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其货物进行查扣和没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各其责,维护好本地区的蚕茧收购秩序。

  二、统一标准和价格
  要坚决贯彻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国家计委 关于一九九七年蚕茧价格政策和收购管理的通知和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省外经贸厅 关于一九九七年弄茧价格和收购管理的通知的精神。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价格政策,在蚕茧交易中竖持优质优价、按质论价、对混级收购、抬级抬价、压级压价及掺杂使假的。要依据法律法规严厉查处,确保蚕茧质量稳步提高。

  三、加强市场管理
  严禁跨地区收购管理蚕茧,坚决制止蚕茧外流。市丝绸进出口公司、陵川和高平两市县的外留公司以及市、县(市、区)的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市场管理,对未经授权擅自收购蚕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地单位或茧贩来我市抬价抢购蚕茧者,均以非法经营论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货物及货款,并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对查处得力的有功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严重扰乱蚕茧收购秩序,围攻、谩骂、殴打管理工作人员者,公安部门要依法严肃处治。

  四、确实加强领导
  蚕茧系国家统一经管理的产品,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年辖区域内蚕茧收购工作的领导,对蚕茧的质量、价格、数量要全面负责,确保我市收购计划的完成。对辖区内出现非法经营、抬价抢购、扰乱市场等现象制止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各级蚕茧收购部门,要及早筹集蚕茧收购资金,有关银行要大力支持蚕茧收购工作,实行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不出现打“白条”现象,确实保护好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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