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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16 生效日期: 1998-11-1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计[1998]69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98]32号)精神,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行税收票证如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小额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收入退还书和税票调换证等7种票证延期使用至1999年6月30日止,新的税收票证于1999年1月1日启用。新旧税收票证同时使用期间,各级征收单位按先领先用规定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一式三联,是纳税人和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完税凭证。此凭证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金税款。可以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罚款收据,一式三联,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事后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此收据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此凭证只能用于税务机关收取非处罚当场的现金罚款,不能用于向银行缴纳罚款,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不能使用本凭证。除处罚当场外,凡是纳税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的,不管纳税人是否在银行开有结算帐户,均得使用本收据;反之,凡是由纳税人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的,不论是在银行开有结算帐户的,还是持现金到银行缴款的纳税人,都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三、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并当场以现金向税务机关执罚人员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此收据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本收据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一种罚款凭证,由省局向省财政厅统一领取。此收据只能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且罚款金额在20元以下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被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并申请当场缴纳罚款的,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402号)要求,关于非当场收缴的税收罚款和当场收款的税收罚款使用税收票证应严格按上述二、三条要求执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税款退税凭证,一式三联,是税务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中,退还限额以下的纳税人多缴税款等收入时使用的一种专用退款凭证。此凭证手工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是基层税务机关在制度规定的限额内,经基层税务机关领导批准,从尚未汇总缴入银行的自收现金税款等收入中,以现金退还给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等收入时使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一式二联,是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此收据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主要是税务机关责令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时使用。交纳发票保证金时不得使用本收据,应使用征管上的“发票保证金收据”。

  六、新的征税专用章和退库专用章也在1999年1月1日启用,各县(市)局应事先发文知照归地银行,并预留印鉴。旧的征税专用章和退库专同章用时停止使用,上缴各县(市)局,统一由计财科、监察科指定专人销毁。
  请各地(市)局于1998年12月20日后到省局领取新的税收票证。

附件:税票样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罚款收据(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税款退税凭证(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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