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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查处下级违纪收入上缴国库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01 生效日期: 1998-09-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98]55号

  为了加强财政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理财,依法治税,促使各级财税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加大税收稽查力度,防止和减少财政收入的流失,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各级金库,根据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监字26号)及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每年6月底以前,要部署所属单位对上一年度及以前的税收、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自查,并按规定对自查发现的税收、财务违纪问题及时进行补交入库和调帐处理。

  二、在各地、市自查的基础上,中央、自治区财税机关按分管范围组织对各地、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所查违纪收入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凡属自治区国税局查补地市及以下各级单位的增值税、罚款、滞纳金,由自治区国税局在查收地就地按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比例开票,75%部分直接入中央金库,25%部分直接入自治区金库;查处的中央单位在广西派生的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等属地方部分就地缴入自治区金库。
  (二)凡属自治区地税局查补地市及以下各级单位的税款、罚款、滞纳金,由自治区地税局在查补地就地分税种全额缴入自治区金库。
  (三)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查处的地市及以下各级单位各项违纪财政收入,一律由查处单位就地全额缴入自治区金库。
  (四)自治区其他稽查机构和财政部驻广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的检查,其查处的各项收入按第二条(一)、(二)、(三)项规定分别入库。
  (五)凡属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三)项列举的查缴入库的各项违纪收入,各查处单位在分级次、分税种填开缴款书时,一律加盖“自治区查补违纪收入专用”印章,以便国库受理。各级国库在办理查补违纪收入入库时,凡属缴入自治区金库的款项,应把缴款书中财政机关的一联交自治区分库(没有此联的用回执联复印件代替),由自治区分库专送自治区财政厅。

  三、各查补单位的查补(办案)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核拨。

  四、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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