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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30 生效日期: 1998-10-30
发布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实施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关于贯彻省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实行执法治市的决定》和《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市的决议》,结合我市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宪法法律为依据,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发,按照依法治市的总体要求,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实现行政观念、领导方式和管理职能的根本转变,使政府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保宪法和各项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我市社会、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依法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根据依法治市的总体要求,到2010年我市依法行政的总体目标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行政管理各项活动有法可依;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并自觉接受监督;行政执法及其监督的各项制度基本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行政效能得到较大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为建设海峡两岸闽江繁荣带和园林经贸港口省会城市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为了实现依法行政的总体目标,必须完成如下主要任务:
  (一)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普遍提高,法制观念明显增强;提高依法办事能力,逐步转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单纯依靠政策、计划和行政命令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陈旧观念和工作方式,建立依法行政新机制。
  (二)加大普法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制意识。教育引导广大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增强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三)改进行政立法工作方法,提高行政立法质量。起草和制定比较完备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使行政管理的各项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实现依法决策,建立政府决策合法化论证制度,保证决策科学、合法、有效,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
  (五)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建立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六)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各项专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同时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七)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忠宪法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高效、廉洁、文明的行政执法队伍。

  三、具体措施和步骤
  (一)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必要法律知识,是新时期领导干部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根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同对象,在2000年前建立起相应的学法制度。建立在任领导干部学法考核制度,每年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对政府成员及部门领导进行3~5次的法制讲座,领导干部还应参加所在单位举办的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在年度考核或提任考核时,将学法情况及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水平列入考核内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对法制观念差、依法决策水平低的领导,要调整工作岗位或降级降职使用。逐步增加行政机关领导班子中法律素质高的成员,优化班子结构。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学法制度。要保证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至少参加40小时法律知识学习,除学习基本法律之外,还要学习与执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做到熟练掌握运用。将法制观念的强弱、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的高低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行政机关普通公务员的法律知识学习,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每年组织不少于20小时的学习或培训。各类干部教育培训学校在对行政机关领导、公务员进行培训或继续教育时,应把法律知识列入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各级政府应把普法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广大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增强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合法权益和依法实行民主监督的自觉性,在全市形成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良好风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播媒体,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反复进行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应按照普法规划制定每年全市普法宣传计划并认真实施,同级财政按市人大有关决议核拨必要的普法经费。成立“福州市法制宣讲团”并发挥其作用。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行业特点和执法相对人情况,制定简明、适用的法制宣传措施,抓住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由负责实施的行政机关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在颁布后一个月内制定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每年的法制宣传计划和落实情况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三)加强行政立法工作,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
  认真总结立法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坚持立法的计划性,保证立法的前瞻性和可行性。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制定年度行政立法计划,合理安排组织实施。地方立法要突出福州特色,并与改革开放的决策紧密结合,注重立法质量。在立法过程中,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着眼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大局出发,防止和克服部门倾向,破除部门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改进立法工作方法,深入全面地搞好立法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借鉴和吸收省内外优秀的立法成果。逐步推行委托起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从1999年起试行立法听证制度。逐步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范围和程度,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草案应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起草法规、制定规章必须按程序在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协调协商的基础上,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由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法规、规章应向社会公布实施。
  健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公布、备案等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及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定,出台前必须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常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定,出台时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公布,并按规定报备,以保证文件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对现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定期做好修订、废止工作,确保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四)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保证决策更加民主、合法。
  依法决策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重大经济项目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进行合法性论证。在决策过程中,要吸纳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对违反法定程序和制度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决策过错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行政决策中对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还应实行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公开性。
  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听证制度、过错追究制度要在2003年前逐步出台实施。
  (五)健全行政执法体制,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责。
  行政执法是新时期行政机关实施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的主要手段,也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接面对社会行使职能的经常性工作。改善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行政执法活动只能由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依法审定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对非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清理,没有法律依据、与其它部门职能重叠的一律取消。全面建立并推行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认证制度,1998年12月前,依照《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资格和执法权限进行审查确认,对具备执法资格和执法条件的,予以公布。凡未予以公布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禁止不具备执法资格和执法条件的单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今后,凡新设立的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执法权,均需同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条件审查确认和公告;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进行行政执法,必须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进行行政执法,须经同级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
  建立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政府应当于1999年6月前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办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行政管理的特点,依据法定职责权限,将主管执行和协助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责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具体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规范执法主体、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将执法行为、执法效果和奖惩措施统一起来。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责任分解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对办理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把责任分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正式施行之前一个月完成责任分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得以贯彻实施。
  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责任制的检查和考核,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应在2000年前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对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目标和执法规范化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根据评议考核结果依法给予奖惩,同时将评议考核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应在2000年前建立案件调查与审核定案分离制度。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制追究制度,依据《国家赔偿》、《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失职和不当行政的行政执法人员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应在2000年前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六)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政行为,确保依法行政。
  认真有效地开展行政内部监督工作,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并始终不渝地将自身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各级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贯彻依法治市,实施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
  认真执行《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加强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把关,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合法授权,擅自设定或扩大自身职权,突破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许可的,要坚决纠正或撤销。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内部层级监督。凡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复议申请,行政机关要及时受理,不得互相推诿或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受案、审理、决定等制度,完善办案程序,保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运行。认真办理应诉案件,确定相对稳定的既熟悉行政业务又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有效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实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根据同级人大、上级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指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报告。
  各级政府要在2000年前逐步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行政执法督导、行政执法问题内部通报、警示诫勉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公平、公正、高效。建立投诉和举报制度,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渠道。
  坚持不懈地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结合工作中心和重点,开展1~3次的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各级政府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几次对社会普遍关注、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切实依法行政,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得以有效执行。
  (七)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大力整顿行政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认证制度。按照《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要把执法队伍的法制教育放在突出地位,对执法人员进行系统法律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要加强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的管理,建立并执行执法人员考核制度。要强化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管理,对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或不适宜继续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坚决取消执法资格,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或清除出执法队伍。
  (八)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行政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在政府依法行政中起着重要的指导、协调、推动、规范、监督、保障作用,为改变我市政府法制机构薄弱、人员配备不足的现状,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的精神,在2000年之前,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均应设立与其职能相当的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政府法制工作的特点,配备政治素质过硬,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政策和行政工作,具备协调能力和文字水平的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市委、市人大关于依法治市的决定、决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本规划的实施工作。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并在全面实施中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处理依法行政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各项考评制度,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贯彻依法治市、实施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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