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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2 生效日期: 1998-06-1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我区有31719名国家计划分配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中专)毕业生,这是历年来中专毕业生最多的一年,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为切实做好1998年中专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中专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中专毕业生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桂的重要力量。各级领导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关于“三大战略、六大突破”的战略决策为指导,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工作,合理配置使用中专毕业生,切实把1998年的中专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做好。

  二、充分发挥国有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的主渠道作用。妥善安置中专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事业单位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国有企业要充分利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调整人员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利时机,改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接收安置一批中专毕业生就业,尽可能地吸纳人才、储备人才,为今后企业的发展打下基础。

  三、积极稳妥地有计划清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民办教师,补充中专毕业生到乡以下教学岗位。民办教师队伍,经过多年的考试录用,绝大部分已转为公办教师,今后仍继续安排一定指标录用。但对那些素质较低,经过多年考试考核仍不合格的,必须坚决清退,腾出位置接收经过院校培养的毕业生进入教师队伍。1998年师范类专业的毕业生必须对口安排,并尽可能吸收部分适合任教的非师范类专业的毕业生,经短期培训后上岗。

  四、凡需要进入机关的毕业生一律要经过公务员资格考试。缺编的乡镇机关,要优先安排经过公务员知识考试,取得公务员知识合格证的优秀毕业生;缺编的基层事业单位要优先安排专业对口或基本对口的中专毕业生就业;当年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县(市)人民政府可安排他们到农村支农、支教和扶贫,经两年锻炼后,选拔其中优秀人员到机关工作,其余的由当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支农、支教和扶贫期间的毕业生由县(市)人事局代管,县(市)财政发给定级工资。

  五、凡属需要加强的国家执法监管的部门,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等,有编制和增员计划的,必须优先接收本系统培养的毕业生,其中绝大部分要安排到本系统的基层单位。

  六、清退机关、事业单位雇请的临时工,对那些安排在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上不胜任现职的人员也要进行清理清退,腾出位置安排专业对口或专业相近的中专毕业生。

  七、鼓励和支持中专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工作和自谋职业。凡到非国有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毕业生,其人事关系由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有关部门要尽快解决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中专毕业生户口入户的问题。

  八、有条件的地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毕业生创办经济实体或从事农业开发。对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抽调带领毕业生创办经济实体或搞开发性农业的干部,保留原职务、工资、福利待遇。对组织毕业生创办经济实体的单位,建议银行从资金上给予扶助。
  农村特困家庭、城镇下岗职工家庭的子女毕业后不能及时就业,应优先安排他们从事支农、支教、扶贫等方面的工作,定级工资由生源所在地财政解决。

  九、组织毕业生进行转岗培训。对专业不对口,又可以转行就业的毕业生,要进行转岗培训。任小学教师的由县教育局进行培训;任中学教师的由地市教育局进行培训;县里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其他专业,由地(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培训,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十、学生毕业前落实接收单位的,按规定程序派遣。毕业前没有落实接收单位的,毕业时一次性派遣回生源所在地的人事部门,由当地的人事部门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

  十一、凡已安排接收单位或已按第三条办理的毕业生,如不服从安排的一律到人才市场自主择业,人事部门不再负责第二次安排。

  十二、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要教育学生转变毕业后由国家安排包当干部、包分配就业的观念。要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面对现实,面对市场,找准位置,勇于竞争,自立自强,到社会最需要的行业岗位去建功立业。

  十三、加强对中专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领导。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人事部门要认真执行政策,公道正派,切实做好工作。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城市增容费、教育补偿费、推荐就业费、上岗押金等。违反规定擅自收费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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