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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22 生效日期: 1998-10-2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流[1998]87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针对目前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统一政策,规范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国务院关于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对加强商业增值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征收机关要充分认识商业增值税政策调整的重要性,切实把商业增值税政策调整与组织税收收入紧密结合起来。同时,针对当前商业增值税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申报不实以及停业增多等问题,应及时开展调查研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为此,各级国税机关务必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商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具体措施强化商业企业税收征管,实施对商业增值税收入实行单列考核。

  二、加强商业企业销项管理。近年来,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在商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方面,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控管措施,但销项管理相对薄弱。为此,各级国税机关在对商业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不仅要对企业进项实行控管办法,更要对企业的销项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商业企业申报不实和假停业等问题的发生。在日常管征中,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对企业申报的应税销售额应进行审查核实,认真分析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与企业应税销售额的变化,对有疑点或销售额变化较大的企业应作为重点日常检查对象。同时结合省局闽国税流[1998]053号转发国税发[1998]44号《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规定,做好一般纳税人日常稽核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商业企业销项税额管理。

  三、严格执行总体税负控制办法。对保留资格的商业一般纳税人,总体增值税税负应达到2.5%以上。对个别行为实际增值税税负达不到2.5%的,但会计核算较为健全,能正确核算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有关纳税资料,没有偷漏税行为的,可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报地(市)国税局统一核定最低税负率,但最低不得低于1%,低于1%的应上报省局审批。

  四、加强商业企业普通发票管理。普通发票的普遍使用是加强商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有效方法。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杜绝非法票据(如信用卡、提货单、收款收据、缴款单等)在商业企业中出现,取缔商业企业非法票据,放开普通发票的供应量,改变现有对商业企业的征管方式。同时,强化监督机制,各级国税机关应设立举报窗口和举报电话,在各商业网点显眼处及收银处张贴统一告示单,进行大规模的开具和索取法定票据的宣传。并加大普通发票稽查力度,强化处罚制度,对购销单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给予严厉处罚。

  五、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对被划转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不能如实记帐,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的,或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准确有关纳税资料,及有偷税行为的,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应在认真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核定企业最低申报销售额的征收管理办法,以保证增值税及时足额入库,使增值税随社会商业收入的增加而呈同步增长。

  六、加强对停业企业的税收管理。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商业企业停业的税收管理。对需要停业的商业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1号]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时办理有关停业手续,按规定收缴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并进行税款清算。对企业无营业、零申报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各地应组织调查核实,对确属于无法经营的,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按规定办理停业手续。对假停业、假注销的企业应按规定予以处罚。

  七、加大检查力度。各级国税机关应将商业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列入今年税收检查范围,尤其是对划转后的小规模商业企业,销售额急剧下降或明显减少的,应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弄虚作假、有偷税行为的,严格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对停业企业也应列入重点检查范围,对其在申请停业期间有否存在假停业等应进行认真、细致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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