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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西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10 生效日期: 1998-01-1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地震局、计委、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广西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地震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报告〉的通知》(国震发(1997)060号,下同)对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中央、地方合理分担相应经费作了明确划分。
  贯彻落实好这个文件,对开展我区防震减灾工作和实现防震减灾十年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区的地震形势已进入一个新的地震活跃期。九十年代以来,我区地震活动频度与强度明显增强。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地震局关于我国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确定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6)2号)把我区部分地区列为今后10年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区防震减灾工作十分重视,加强了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出台了有关防震减灾的文件,增加了专项经费投入,使我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得到了加强。但是,由于国家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中央、地方合理分担相应经费没有具体规定,经费投入不足,影响了我区地震监测、预报系统的装备、维修、改造与更新。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加强我区防震减灾工作,根据国震发(1997)060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防震减灾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从我国的地震活动进入新的地震活跃期以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主席关于“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加强了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逐年加大了资金投入,取得了较大成效。但距严峻的震情形势、繁重的防震减灾任务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将防震减灾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计划和财政年度预算,促进防震减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证我区防震减灾十年目标和“九五”计划的实现。

  二、 对我区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及相应经费渠道的划分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
  1、自治区地震局目前管理的区域性地震监测台网、信息通信网、分析预报等技术系统,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大震应急及现场工作等综合防震减灾工作项目所需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以及相应的事业经费。
  2、鉴于防震减灾工作是社会公益性很强的事业,自治区地震局又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我区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能部门,自治区地震局职工的公费医疗、住房等各类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及非全国性(区内统一规定)的补贴、津贴应视同地方公益性单位的予以照顾,对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用房的基本建设给予相应的投资和政策支持。
  (二)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1、各地、市、县地震机构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防震减灾行政职能,自治区地震局予以业务指导。地、市、县地震系统职工的人员经费,地方地震监测台网、信息通信网、分析系统、防震减灾决策指挥系统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及相应的事业经费、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用房的基本建设经费等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2、设在各地的自治区属事业地震台,是直接或间接为我区各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的,除国家地震局核拨的人员经费和事业经费仍由自治区地震局下拨外,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在专业台站安排的综合防震减灾项目所需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事业经费,由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配套。台站职工的公费医疗、住房等各类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及地方性补贴、津贴等,应视同地方公益性单位予以照顾,对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用房的基本建设给予相应的投资和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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