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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尽快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挂帐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8-07 生效日期: 1996-08-07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6]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挂帐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5]94号文件)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社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1996]17号文件)精神,尽快解决供销社过去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挂帐问题,使供销社甩掉包袱,轻装上阵,在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出,加快我市农村小康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现就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挂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供销社过去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组织计划、财政、审计、银行、税务、供销等有磁单位认真清理,逐项核实,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清理核实工作务于今年年底完成。

  二、清理核实后,要按照省政府(1995)94号文件“哪一级政府决定的,哪一级负责补偿”的精神,今年内补偿额应不少于总数的30%,未补偿部分,从1995年8月起由供销社单独挂帐、政府贴息。从1996年至1998年三年内,各级财政对同级供销社每年比1995年多上交的所得税和留归地主的增值税,由财政列入专项资金, 用于解决供销社的政策性挂帐;对上述专项资金不足解决的,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从1996年开始用五年时间由同级同财政分期补偿完毕。

  三、在处理供销社历史包袱的同时,要防止新的挂帐包袱产生。今后各级政府委托供销社承担政策性业务,有关部门要与供销社签定合同,安排相应的资金;对按计划储备化肥、农药、农膜、棉花、食年轻和其它防灾救灾物资所需的资金,由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解决;对因价格倒挂、仓储、运费等因素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应及时予以补贴。

  四、要保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偿侵占供销社的经营设施。在城镇建设中, 按规划需要拆陈作供销社网点设施的,应先建后拆,拆一建一;或者按拆迁时的造价计价补偿,由供销社负责新建,对过去已拆未建的,要在今、明两年负责兴建,或计价补偿。

  五、供销社对经营中形成的包袱要主动消化。对有问题资金要积极清收,形成的有问题商品要及时水电价处理,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当年包袱当年消化,今后不得再新增挂帐。要建立严格的社有资产管理制度,管好用好资金,改善资金结构,开拓新批营领域,提高经济效益。
  全市各级供销社要继续深改革,加强管理,逐步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 保证社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不断增强自身的实务,在为农服务中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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