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6]87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金融机构,各工商企业:
现将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动产不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动产不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意见
市政府:
为促进资金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证抵押债权的实现维护金融秩序,加速企业资金周转达,防止重复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省人民政府[1996]第(2)次常务会议决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就开展动产不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下列动产不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1、不动产抵押物包括:城市(私人)房地产和企业的厂房、库房等建筑物;
2、动产抵押物包括: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企业设备,企业的原辅材料,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以及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二、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共同插曲登记机关提交《企业抵押物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复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有关抵押物的所有体验或者使用证书;
3、抵押物的存放状况资料;
4、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付本;
5、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6、抵押物的价值证明材料;
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抵押物是国有资产的,应经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企业抵押物登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法定的程序,各单位领导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对不依法进行抵押物登记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从《担保法》施行后,已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补办登记手续,否则,其抵押合同无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