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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04 生效日期: 1997-09-0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区各地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努力探索基础教育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的路子,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推动了我区基础教育事业稳步、快速地发展。但是,在我区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不同程度地阻碍和影响着我区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教基(1997)1号)、《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通知》(教成(1996)7号)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保证政府行为到位基础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保证其健康发展,是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目标的关键一环,也是推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实现“两基”,促进基础教育协调、健康、快速发展,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各地在组织实施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时,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强化依法治教意识,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既要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又要量力而行,不要急于求成。
  近几年来,我区经济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所形成的经济底子薄、财力不足、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还较低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短期内要大幅度地提高对教育的投入规模是困难的。基础教育投入不足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的矛盾还比较突出。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并充分考虑当地人民群众经济、心理承受能力,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采取措施克服困难,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主要责任在各级政府。要加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统筹力度,努力加强基础教育的规范化管理,切实纠正不规范的办学行为。

  二、坚持正确办学方向,明确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义务教育的办学原则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坚持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宗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义务教育纳入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办学体制,逐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投资体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支持教育、广泛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努力增加教育投入。切实保障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凡是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地方,教师工资收归县财政统筹解决。
  坚持义务教育“免收学费,分区划片,就近入学,平等受教育”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一律不准办重点校(班),不得以办“示范”的名义办变相的重点校(班)。已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应取消初中入学考试,实行小学毕业生“分区划片,就近入学”。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基础薄弱学校的建设,不仅在经费投入上采取倾斜政策,而且更要注意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师资的配备,并辅之以招生办法改革。对这类学校要加强管理,帮助其提高教育质量,以尽快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存在的“择校生”问题。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个人捐资助学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下,筹办中小学校。

  三、严肃纪律,依法治教,切实解决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中群众关注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借读生问题。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分区划片、就近入学”,确因为就读方便和其他特殊原因,要求到某个学校借读的学生,须持本人原学籍、学校证明、家长单位证明向借读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经批准到意向借读学校入学。借读生应按年度缴纳借读费,借读生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的规定执行;借读费由学生借读的学校收取、管理和全额使用。
  (二)关于“择校生”问题。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高中阶段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生家长应依照国家的规定,承担一定比例的教育培养成本,向学校缴纳学费。现阶段,我区高中仍采取择优录取方式招生,凡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参照考生志愿负责安排就读。面对部分家长、学生强烈的择校需求,各市、县可选择办学条件较好、教学质量较高的普通高中,充分挖掘办学潜力,招收考试成绩略低于该校录取分数线的、少量的“择校生”,并严格按照国家教委“限学校、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四限”规定执行。各学校招收“择校生”的人数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各校具体情况决定。招收择校生的学校、招生人数,录取分数线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教委备案。各校经批准所招收的“择校生”应按自治区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按学期缴交“择校费”。
  高中阶段“择校生”收费统一由县(市、城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取、管理和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
  (三)捐资助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应积极鼓励和发动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但必须坚持捐资者自愿的原则,严禁将捐资、赞助同招生入学挂钩。捐资款必须由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受,除捐资者特别指定外,各校不得直接收取捐资或赞助款。捐资款原则上主要用于学校基本建设(捐助人指明特殊用途除外)。
  (四)农村教育集资问题。各地开展农村教育集资,要认真贯彻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教育集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1997)3号)精神,根据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坚持依法、自愿、量力、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按规范程序办理。集资款项只能用于当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修缮和新建校舍,不得作其他用途;坚决制止以教育集资为名向农民乱摊派。
  (五)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的收费行为。中小学收费工作要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坚决按国家政策规定、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制度执行。其他部门或学校均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学校有权抵制来自各方面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并向监察部门举报。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登记制度,切实纠正弄虚作假、与“登记证”名不符实的做法。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精神,努力规范农村中小学的收费工作。
  学校代收费要按自治区规定的范围收取,各中小学不得擅自扩大代收费的范围。学校代收费应遵循“多退少补、及时结算”的原则。有关学生个人的生活、学习、保健等用品,均应由学生本人自行购买,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费代办。学生的团体平安保险、其他社会保险、福利基金等,应由学生及家长自愿参加。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支持辖区内的学校抵制社会各部门的“搭车”收费。
  农村教育费附加应由乡(镇)政府组织征收。凡是政府委托学校代征有子女上学的农户教育费附加的,应逐步改由乡(镇)政府直接向农民征收。农村教育集资不得由学校收取。教育集资和农村教育费附加不得采用按在校学生人均数额向学生摊派的办法。
  (六)强化对中小学进校书刊资料的管理。全区中小学使用的教材(包括教科书、练习册、假期作业、教学挂图、音像教材、教学软件、选修教材、教学参考书、教辅资料等),除必备的课本、练习册、假期作业要按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自治区教委审定的用书目录统一进行选订外,其它应由学生自行选购,各部门、学校和个人一律不得要求学生统一征订,学校有权抵制来自各方面硬性摊派的书报、刊物及资料进校。
  考虑到农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原则上农村中小学宜采用黑白版教材。
  (七)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中小学生入学附加任何条件(如规定中小学生须凭家庭完成公粮、购粮、优抚粮、统筹粮、水利粮、计生、造林灭荒、缴税等任务的证明入学等)。

  四、积极鼓励,正确引导,把民办中小学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把社会力量办中小学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范围。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镇流动人口集中地区、城市群众教育需求较高的地方,应积极鼓励举办多种形式的民办中小学校。
  (二)要严格按国家教委规定的各类学校设置标准审批学校,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举办民办小学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民办初中、高中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者须报自治区教委备案。个别办学确有特色、须跨地市招生的民办学校,由自治区教委审批。
  与境外机构、个人、港澳台同胞合作举办的民办中小学,需根据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报经自治区教委审查批准,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无权审批。按国家教委(教外综(1995)31号)文件规定,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区单独举办以招收本自治区公民为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三)民办中小学必须具备以下办学条件。
  1、有保证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要的一定面积的校园和足够的校舍(租赁的要有合同书);
  2、教学设施和装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经常性经费有稳定的来源和保证;
  4、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
  5、办学者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具有相应合格学历,并有较高的政治、文化、思想素质和管理能力。
  无论哪种形式的民办学校都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贵族”学校。要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不准收取高额储备金。
  (四)要加强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广告(简章)管理。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号、收费许可证号、办学性质及收费、发证等事宜不得含糊其辞,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任的许诺。招生广告(简章)须经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播发。

  五、保障投入,加强管理,标本兼治,保证基础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各级政府必须依法保障对教育的投入,切实实现“三个增长”,保障基础教育办学所必需的经费,同时注意发挥投资效益和倡导勤俭办学;
  依法维护中小学教师的权益,保障其合理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妥善解决教师的医疗、住房问题,并逐步改善教师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二)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征管的组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教育费附加应收尽收。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和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财文字(1997)23号)精神,财政部门要将教育费附加入库情况定期通报教育主管部门;加强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决制止挪用、挤占和用教育费附加抵顶教育经费拨款的现象,做到专款专用;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研究落实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方案,根据工作进度定期、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以确保教育部门在年末停止划拨资金之前,将已入库的教育费附加及时拨付给学校使用。当年未用完的教育项目资金,要继续用于教育项目。
  (三)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对本辖区的薄弱学校建设工作要认真规划,切实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分步实施。同时,要选配好学校领导班子,加大师资队伍建设力度,严格学校教育教学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学校的教育督导评估。
  (四)以市、县为单位,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既方便学生上学,又充分利用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规划效益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学校布局。可新建、扩建部分学校,撤消、合并部分教学力量薄弱的学校,也可以老校、名校帮带发展中学校,实行联合办学或合作办学。
  (五)要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和财务审计制度。公办中小学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审计、物价部门负责;民办中小学由批准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审计、物价部门负责。对办学有突出成绩并取得经验的学校要给予表彰;对违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规律的及以营利为目的的,或办学效益很差、群众反映强烈的,或不按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自立项目和超标准收费的学校,要及时审查,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六)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政府督学要加强对下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要求,及时纠正那些不符合规范的办学行为,保证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六、各地要根据本文精神,对本地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作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和整改。凡是违反国家及上述有关规定的办学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违法者,将按有关教育法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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