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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5 生效日期: 2004-08-2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4]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见
汕头市农业局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针对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土地承包纠纷,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的实际。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妥善解决和防范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防范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性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当前,我市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正在深入,农村非农产业快速发展,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对建设用地的迫切需求同保护耕地资源、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各项权利的矛盾,在一些地方表现得很突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从“五个统筹”、“五个坚持”的高度,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土地问题事关农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长远发展,充分认识新时期农民土地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和紧迫性。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周密部署,加大管理调处力度,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防范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各种纠纷,坚决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大局。

  二、抓紧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后续完善工作
  我市有些地方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还存在一些遗留问题,成为土地承包纠纷的隐患。对此,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紧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后续完善工作,一是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二轮土地延包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逐村过关,不留空白,对尚未全面完成延包工作的地方,要抓紧组织做好延包后续工作,务必在年底前完成土地延包工作;二是对一些地方耕地承包期不足30年的,要一律延长至30年;三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没有落实到户的,各级政府必须按中央、省、市的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甚至不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四是对集体超限额多提留的机动地,要按“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五是要切实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六是对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或经绝大多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采取其它发包方式的,应明确规定农民享有30年不变的土地经营收益分配权;七是在土地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无权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民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八是不得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更不得将农民的承包权收回抵顶欠款。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土地延包问题,也要高度重视并及时妥善解决。

  三、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工作,一是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先实施,不能搞一刀切。对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多,大多数农民实现了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要积极引导、稳妥有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经济欠发达的纯农地区,二、三产业不发达,农村劳动力转移困难,农业种植业收入是当地农民的主要经济收入,不能强制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正确处理村集体、承包户和农户三者的关系,坚决纠正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没有兼顾农民利益,甚至损害农民利益;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等违法行为,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四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能租赁农户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不得未经农户授权代农户签订流转合同,更不能截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代扣代缴税费和乱收费。五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动态,摸清底数,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要按照《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指导流转当事人依法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办理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起的承包合同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合同鉴证。要逐步健全承包合同的立卷、归档、调阅等管理制度,搞好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调处、仲裁制度,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依法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四、积极做好恢复撂荒耕地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扶持发展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积极性,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撂荒耕地复耕工作。一是落实部门齐抓共管责任制,对已征用土地但长期未能开工建设而造成弃耕的,要以国土部门为主负责,责成当地复耕;对因修筑道路水利配套设施跟不上而造成丢荒的,由公路、交通部门负责修复水利设施;对农田排灌设施年久失修的,要按照水利分级管理职责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镇、村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对围内的排灌渠系进行整治、疏通,为复耕提供条件;对于因水资源污染而造成缺水丢荒的,主要由环保部门负责落实整治措施;一时难以修复的,要组织农业技术部门,为农户尽早种上旱粮或其它经济作物提供社会化服务。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大力推广名、特、优、稀新品种并落实复耕所需的种子种苗的调运工作。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落实明确的责任制,通力合作,促进查荒复耕工作的开展。二是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我市目前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田排灌渠系受损失效主要集中在镇、村管理的围内斗渠、毛渠。必须对农田排灌渠系进行“全面调查、制订规划、落实责任、分期实施”,加大投入力度,用3一5年时间全面完成排灌渠系的整治。三是要努力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农户因长期外出务工、经商而撂荒耕地或确实无力耕种,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按照“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专业大户或农业企业开发经营;对零星分散的山坑边远田耕作管理困难而撂荒的,应想方设法引导农户通过互换承包地块,形成相对连片来恢复生产。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防范土地承包纠纷。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鉴证、仲裁机构,重视和支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在调处承包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认真履行职责,集中精力抓好这项工作,做到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要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要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提供法律、政策服务,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国土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敢于碰硬,对在承包土地上乱占乱搭乱建等改变农业用途的违法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制止,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及信访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及时调处纠纷,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坚决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对因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我市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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