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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9 生效日期: 2004-08-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林业局
发布文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省局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林业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管理的要求,省局制定了《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行政许可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称《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管理的要求,结合广东省林业局(以下称“省林业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实施林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并对行政许可行为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实施林业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受理、送达与审查决定分开”的工作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办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林业许可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条   省林业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除此之外,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法人或公民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管理办公室”)挂靠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起草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三)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公开工作;
  (四)负责协调、督促行政许可业务的办理和行政服务的管理;
  (五)负责办理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申诉和检举;
  (六)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法律咨询服务;
  (八)指导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六条   省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
  (二)负责提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工作档案服务;
  (三)负责提供行政许可工作业务咨询服务;
  (四)负责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林业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称“服务中心”),负责省林业局行政许可等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分发到承办机构;
  (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定期向管理办公室报送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
  (四)负责行政许可咨询、办理当场作出决定的林业行政许可业务;
  (五)负责行政许可的其他服务工作。服务中心人员由各有关处室抽人组成。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服务中心和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制定具体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   管理办公室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在服务中心和省林业局公众网站上公示省林业局依法定职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信息,并逐步推行网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关联法规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省林业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必须通过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和送达,承办机构不得擅自受理和送达。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应当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人员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服务中心和省林业局公众网站公示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机构应当说明、解释。


    第十三条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林业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办理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员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办理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员是否回避,由省林业局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应当了解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进程,督促承办机构按期办结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认为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制作延期办理申请书报省林业局负责人批准,由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第十七条   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机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和理由,由管理办公室决定是否听证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服务中心应当每10日向管理办公室报送一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统计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承办机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


    第二十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以下简易程序办理:
  服务中心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立即转交承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承办机构应当当场(日)办结,并由服务中心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须经调查核实、不能当场作出许可决定、需向申请人承诺办结期限(承诺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以下一般程序办理:
  (一)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于当日或者次日将申请材料移送承办机构审查,承办机构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由服务中心开具《广东省林业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广东省林业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或者《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二)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机构必须在承诺期限届满前一个工作日将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移送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按期送达申请人。
  (三)对不能按期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承办机构应当于法定期限前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的审批手续,交由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机构负责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以下特别程序办理:
  (一)主要承办机构收到服务中心转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主要承办机构应当告知服务中心即时向申请人开具《广东省林业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主要承办机构应当告知服务中心即时向申请人开具《广东省林业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或者《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3.主要承办机构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商会办机构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由主要承办机构告知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开具《广东省林业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广东省林业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或者《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要承办机构与会办机构联合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于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移送服务中心。
  1.主要承办机构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许可意见,送会办机构;
  2.会办机构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许可意见,并将意见反馈主要承办机构;
  3.主要承办机构对该许可事项进行最终审查,办理许可决定文书,于承诺期限届满前移送服务中心。
  (三)主要承办机构认为不能在承诺期内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于法定期限届满前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由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在省林业局承诺的办理期限届满后到服务中心领取许可决定文书,或者由服务中心在许可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邮寄给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将办理完毕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材料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办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服务中心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等格式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服务中心和承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省林业局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第二十七条   承办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管理办公室和承办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确保行政许可实施严格依法进行。
  管理办公室收到对本机关各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依法核查,认真作出处理,并负责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举报人、投诉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情况,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   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以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和年度报告进行书面审查的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承办机构应当将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材料和考核意见以及处理结果建立档案。公众要求查阅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安排查阅。
  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   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遵守公务活动的规则和纪律,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利益,不得与被许可人串通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第三十一条   被许可人违法从事由省林业局许可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查处情况书面报省林业局。需要给予改变林业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提出处罚建议,移送省林业局处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行政许可请求的,承办机构应当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核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决定交由服务中心送达利害关系人和被许可人。
  省林业局发现依法应当或者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可以依据职权作出撤销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被许可人。
  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赔偿及相关可取得利益的保护,依照《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三十三条   承办机构在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将注销的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被许可人,收回行政许可证件,必要时予以公告。

 

    关联法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林业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省林业局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和依据,并送达被许可人。
  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 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七章 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林业行政许可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承办林业行政许可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批准或使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得以批准,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必须承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下列行为属行政许可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一)超越职权、超越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事项予以批准的;
  (三)违反规定,利用许可之便接受申请人的礼品、礼金或其他利益的;
  (四)教唆申请人涂改、隐匿或捏造事实、做虚假证据的;
  (五)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刁难,久拖不办的;
  (六)没有事实根据,或者条件不足,轻率作出许可决定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
  (八)违法实施检查检疫措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九)利用许可职权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十)对属集体会审事项不进行集体会审,越权许可的;
  (十一)多次出现一般性工作错误,经教育不改的;
  (十二)其他应受追究的行政许可过错行为。


    第三十六条   行政许可责任人的过错按下列原则认定:
  (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导致的过错,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二)责任人故意导致许可过错或多次许可错误,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人主动纠正过错,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追究。
  (三)省林业局负责人改变承办机构负责人、承办人的正确意见而导致过错的,追究省林业局负责人的责任;承办机构负责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而导致过错的,追究承办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四)集体讨论研究的审批事项发生过错,由集体承担责任,但集体讨论会上提出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不负责任。
  (五)有关负责人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许可错误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依情节轻重按下列类型实施:通报批评;取消一定期限内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所列追究过错责任方式,可视情节单独或合并适用。
  因过错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由省林业局先予赔偿,然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过错人追偿,过错人按其承担的过错责任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关联法规        

    第三十八条   省林业局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负责制原则认定过错责任并决定过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追究过错责任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追究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由管理办公室会同监察室进行核查,并将林业行政许可过错情况报省林业局,由省林业局作出追究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被追究责任的过错人对认定的过错事实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管理办公室应当在60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答复意见,报省林业局作出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
  申诉和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或者本局认为应当停止的除外。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其行政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行政许可文书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印制。


    第四十一条   因实施行政许可对省林业局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政策法规处配合该行政许可的承办机构做好应诉工作。


    第四十二条   省林业局实施按一般业务管理事项的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件流程图(略)
附件二: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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